索引号 | 001008003015081/2025-0010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市监价竞〔2025〕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海经区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精神,落实《温州市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企业在涉外经营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温州市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指引
前言
近年来,中国出海企业不断增多,在众多领域直面国外竞争与挑战。其中,商业秘密纠纷,尤其是频遭美方的商业秘密案件,日益制约和阻碍出海企业国际化发展。一些国家通过商业秘密案件带来的民事高额判赔、刑事责任等,打压中国企业甚至将中国企业驱离本国市场。比如,华为、中兴等国内企业就因为有关问题受到美国商务部、国安部等部门的调查,进而遭到打压封锁。《特别301报告》作为美国的单边贸易制裁武器,1989年发布以来,共有14个年度涉及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并逐年增加有关表述。中国企业在面对竞争国商业秘密保护壁垒的同时,还面临商业秘密被窃取等风险。
温州作为民营企业创新高地,企业涉外业务成绩斐然,2024年货物贸易出口额2519.8亿元,目前海关进出口备案企业超3万家,拥有6家境外经贸合作区(数量全省第一),覆盖越南、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带动本地产业链全球化布局。正泰集团、青山控股等龙头企业通过海外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建设,深度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跨国经营指数持续提升。温州市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实施“丝路护航”行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周期服务。
在温州企业“走出去”的同时,面临所在贸易国法律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其中,因商业秘密保护等知识产权保护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尤为突出。对此,为更好保护温州企业涉外业务有关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事宜,推动企业涉外业务发展,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现组织温州市商业秘密保护联盟等机构制定本指引。主要为我市企业因商业秘密问题可能遭受到的海外法律诉讼、外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提供对策建议,为企业海外商业秘密保护合规管理、获权维权提供帮助,对风险预警、纠纷应对等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提供相关建议。
1.总则
1.1本文件根据温州市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特点,针对主要问题,对包括企业涉外商业秘密管理、保护措施、预警和维权等方面进行指引。
1.2本文件主要适用于温州市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也可以为政府职能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其他相关单位提供参考。
1.3温州市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应坚持“企业自主、政府指导、预防为先、依法维权”的原则。
1.4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遵循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可持续方针。
1.5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应结合行业和企业自身特点制定可实施性的方案。
1.6企业涉外活动应遵循既有利于商务交流又确保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的方式进行。
2.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常见问题
2.1企业自身保护意识薄弱,表现在:
a.涉密资料保管、处理随意;
b.涉外接待不重视,没有相应防泄密预案;
c.企业工作人员保密认识不足,技术或者秘密信息无意识泄露或被套取;
d.企业管理层在涉密会议或商务活动未着重强调或针对性措施;
e.在宣传、论文投稿、发表等行为未及时进行保密审查等。
2.2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善。
一些企业复制同行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缺乏针对性及可行性。如没有对员工保密培训制度提出适合自身企业发展情况的具体指标及相应考核措施,没有切合企业涉外贸易国的法律制定相应制度等。
2.3制度落实无力
企业商业秘密制度制定后,但制度执行层面往往形同虚设,不能真正按照制度要求予以贯彻落实,停留在表面。表现在:
a.岗前入职审查、履职管理、离岗交接等环节未予真正重视,存在很大的泄密隐患;
b.保密协议执行情况未进行检查;
c.商业秘密管理措施实践中缺少检查及考核;
d.泄密事件查处和惩诫不足。
2.4保护技术手段落后
数据存储介质与传输方式的改变,导致传统商业秘密保护手段难以应对“爆炸式”增长的数据信息,商业秘密保护难度更为凸显。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对企业高价值隐性数据后进行窃取商业秘密信息,企业难以察觉并防范,严重威胁了企业的商业秘密信息安全。 很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技术手段还停留在传统时代,对商业秘密的数字化保护及高科技手段不重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薄弱,形成了客观不设防的局面,企业竞争对手及窃密者能够轻易收集到其所需要的商业秘密信息。 2.5外部咨询、评估带来泄密风险
企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的窃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第三方调查咨询公司以业务咨询为名义,以高额的咨询费用引诱企业内部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或以考察或调查名义,要求企业填写涉及工艺流程设计、生产成本及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问题的相关问卷。该类“引诱他人披露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往往难以防范、处置、追责。
医药、化工等行业大多需要第三方评估机构完成环境影响评估、安全评价论证等多类评估工作,其过程中,如保护措施不力,企业配方、生产工艺、流程数据(如时间、用料量等)等商业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大幅增加。
2.6小微外贸企业面临的特殊挑战
小微外贸企业由于资源有限、人员不足,往往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更大困难。例如,缺乏专业的法务人员和保密管理团队,对涉外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深入,难以承担高昂的维权成本等。
3.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除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常规措施以外,企业涉外商业秘密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
3.1 国家秘密
企业在开展涉外活动前,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活动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国际形象。
3.2涉外接待
3.2.1必须制定进行保密提醒或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3.2.2接待部门及人员应按照商业秘密方案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或置之不理。
3.2.3对涉外商务参观或考察路线中应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制定接待方案,包括:接待范围、介绍提纲、接待地点、行走路线、陪同人员、保密要求等。有禁区的要明确标明禁区,向参观人员介绍情况不得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对不允许拍照的部门部位,接待部门应设置“请勿拍照”的中外文标志。
3.2.4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待涉外人员参观访问。
3.2.5对商务合作项目中的外方人员,经审查后,可提供其工作范围之内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与其签订《保密承诺书》;
3.2.6对重要涉外商务接待,由专门部门或人员进行保密检查,参与现场监督。
3.3 涉外员工管理
3.3.1企业聘请海外人员,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员工时,应当持审慎态度,并对人员的工作背景和技术来源开展完备的尽职调查。
3.3.2可通过与员工签署承诺保证函等方式证明企业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对前雇主享有的商业秘密加以避让,并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3.3.3在对参与国际商务活动的员工开展背景调查,明确保密义务层级并签署涉外专项保密协议。
3.3.4劳动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聘用人员使用前雇主甚至任何第三方的机密信息或专有信息,要求聘用人员对前雇主和自身均承担保密义务,避免聘用人员违反保密义务,以尽可能降低被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并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3.3.5针对高管、技术骨干等核心人员实施离岗脱密期管理,清退涉密载体。
3.3.6限制涉外人员接触非必要商业秘密,设置访问权限分级制度。小微外贸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规模和人员结构,采用简单易行的访问权限管理方式,如指定专人负责涉密信息管理,限制员工对关键商业秘密的访问权限。
3.4出(国)境管理
3.4.1未经审查批准,出国(境)人员不得携带商业载体出国(境)。经批准携带商业秘密载体出国(境),必须使用相应物理保密手段。
3.4.2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要严防被窃听、窃照,不得在旅馆、饭店、车船以及其它不利于商业保护场所谈论涉及商业秘密事项。
3.4.3根据不同国家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开展针对性商业秘密专项培训。
3.4.4访问境内商业秘密系统时启用VPN及双重认证,未经允许,不得在境外存储敏感数据。
3.4.5不得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设备处理企业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通讯需采用加密通道等措施。
3.4.6归国前全面检查住所及电子设备,销毁临时产生的涉密草稿纸、会议记录等物品。
3.5涉外商业秘密载体管理
3.5.1对外提供企业涉密产品技术资料、交流论文、产品宣传资料、广告、展览、录像片、照片资料和实物样品必须经过保密审查,经批准后方可提供,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品。
3.5.2建立对外交流资料审查机制,对外提供资料需经审批并标注密级标识。
3.5.3禁止在未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向境外合作方披露核心技术信息。
3.5.4跨境传输数据采用加密技术并留存操作日志,防止非授权访问。
3.5.5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漏洞排查,防范境外黑客攻击和数据窃取。
3.5.6与境外机构合作时,技术资料按“基础参数→工艺流程→核心代码”分阶段提供,每阶段签署独立保密协议。小微外贸企业在与境外机构合作时,若涉及技术资料提供,可参考上述分阶段提供的方式,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保密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4.涉外商业秘密维权
4.1构建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预警机制:
a.对企业产业整体海外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情况进行跟踪和调查。在企业产品项目立项前进行风险分析,有效降低后期侵权风险。
b.围绕企业主营产品,专利、外观设计等,提前针对主要市场进行知识产权布局。
c.向国外市场销售产品或投资时,对目标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情况开展分析评议和风险评估。排查竞争对手的高风险专利、技术秘密等内容。
d.全面梳理和分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状况,制定风险规避、纠纷应对方案。如:对有侵权风险的产品进行规避和改进,针对改进的技术方案申请海外专利。
e.提前联系当地知识产权机构,储备海外服务资源。小微外贸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可与当地知识产权机构协商,争取更优惠的服务价格,或联合其他小微外贸企业共同储备海外服务资源,降低成本。
4.2维权应对措施
4.2.1企业收到对方发出的律师函或被直接起诉后,应妥善保存与所涉分歧相关的产品手册、电子文档、内部邮件等原始材料。
4.2.2积极与对方或对方的中国代理商、分销商、位于中国的关联公司等机构就分歧进行沟通,了解对方行为出发点和目的。沟通前,企业可先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相关问题答复的准确性。
4.2.3企业可考虑引入客户、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斡旋。
4.2.4企业在维权中可充分利用温州市已有的,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等资源。小微外贸企业尤其要积极寻求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支持,如申请政府的法律援助或利用行业组织的维权平台,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帮助。
4.2.5企业应对律师函所涉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并可收集包括所列的信息,据此判断有关风险,决策相应措施;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小,则可礼貌回复律师函,表明尊重且并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立场,也可根据情况不予回复;若发现对方存在欺诈、恶意竞争、诋毁商誉等情形,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企业综合评估后认为风险较大,则可通过中国中介机构并尽快选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4.2.6若对方起诉企业,企业应组建应诉团队。一般而言,应诉团队应包含中国律师、案件审理国律师、企业决策层、企业研发人员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务人员等。应诉团队内部应分工清晰、权限明确,力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2.7企业可以积极参加知识产权保护行业协会,促进企业知识产权资源调动能力和运用能力。企业可与行业协会沟通维权情况,在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维权中,企业可与相关主体联合应诉,从而整合资源、分摊费用。
4.2.8若案件审理国有关部门应对方申请发布了临时禁止令,企业应及时提交辩护声明以争取时间、避免出现临时禁止令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收集可以推翻临时禁止令的证据,并据此要求对方赔偿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
4.2.9企业决定应诉后,应诉团队应紧密合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多渠道全面收集下列证据:
a.企业商业秘密权利证明材料;
b.企业相关产品研发记录等材料;
c.证明企业相关产品所涉技术信息来源合法的材料;
d.中立第三方出具的知识产权分析报告等;
e.企业制定的尊重他人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f.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善意、企业有关产品并未侵权的材料。
4.2.10企业可同时收集对方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侵权行为,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材料;涉及容易删除、修改、销毁的证据材料的,可采用公证等方式对前述证据进行保全。
4.2.11应诉团队应清晰列明并严格监控维权中的各程序时间。企业应按照各程序时间要求向应诉团队提供相应材料。
4.2.12企业可积极与对方的竞争对手洽谈合资、并购、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合作事宜,同时注重与案件审理国媒体和危机公关公司的沟通,多方位出击寻求支持。
4.2.13企业可将案件情况、维权进展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帮助。
4.2.14诉讼中,企业应综合分析事态发展决定是否与对方和解及和解谈判策略等。一般而言,在欧洲和北美等地的知识产权纠纷绝大多数以和解结案,企业应听取案件审理国律师的意见,必要时加大和解谈判力度。
4.2.15企业应将维权活动整理总结,以加强类似知识产权风险的预见性,传承相关经验,提升企业竞争力。
5.附则
5.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重视企业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提升自我保护能力、侵权判断能力和谈判能力等,在开拓国际市场中有效化解风险,保护自身权益。对于小微外贸企业,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引导和扶持,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其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5.2本指引从发布之日起供企业结合实际情况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