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商务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复函》政策解读
时间:2026-05-20 15:1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程兵梅 字号:[ ]

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就《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商务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2021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商务、盐业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复函》(浙政办函〔2021〕10号,以下简称《2021年复函》),将94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新增行政执法事项情况,以及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动态调整的要求,2026年1月,省商务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向省政府报送《关于成品油流通及家政执法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请示》(浙商务联发〔2025〕147号,以下简称《请示》),拟进一步将成品油流通和家政服务行政处罚事项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形成《复函》。

二、主要内容

《复函》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

(一)正文。同意将19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新增纳入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要求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执法事项,完善配套机制,确保监督管理与行政处罚衔接有序。各级商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双向联合执法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浙江省新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部分)》(以下简称《新增目录》)与《2021年复函》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商务、盐业部分)》一并执行,并实行动态调整。

(二)附件。附件为《新增目录》,由“处罚事项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两张清单组成。

一是处罚事项清单。涉及成品油流通、家政两个方面19项商务行政处罚事项,并逐一列明事项代码、事项名称、划转范围。

二是职责边界清单。明确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和投诉举报受理,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商务主管部门。

三、适用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四、施行时间

自2026年5月17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