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8类食品785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767批次、不合格1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龙湾永中管春平蔬菜摊销售的芋头,铅(以Pb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瑞安市一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生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温州市龙湾永中林观源蔬菜摊销售的芋头,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温州现代农贸城张萌蔬菜店销售的生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温州美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砂糖桔,联苯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6、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李玉粮水果店销售的木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7、苍南县金乡镇第三菜市场刘刚才摊位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8、平阳县碧岳食品店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9、温州市信合味达生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奇亚籽车轮面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0、泰顺县罗阳镇溪坪路69号张德任摊位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1、温州现代农贸城陈庆富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2、龙港市显作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3、龙港市玲儿水果店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4、泰顺县罗阳镇溪坪路69号毛祥宗摊位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5、温州顺源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即食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6、温州九天香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酱香龙骨,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7、乐清市桥边排骨店购进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18、温州市鹿城区雅方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购进的煎炸过程用油,极性组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铅(以Pb计):铅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铅具有蓄积性,长期摄入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芋头中铅的最大允许限为0.2mg/kg。芋头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土壤、空气、水等途径导致铅污染。
镉(以Cd计):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由于镉排泄缓慢,可对肝肾造成巨大伤害,还会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干扰膳食中铁的吸收和加速红细胞破坏,甚至会侵害到免疫系统,继而引发肿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芋头、生姜中镉的最大允许限为0.1mg/kg。芋头、生姜中镉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土壤、空气、水等途径导致镉污染。
毒死蜱: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杀虫、杀螨剂,具有良好的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生姜中毒死蜱的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生姜中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联苯菊酯:联苯菊酯是拟除虫菊酯类性农药,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对多种叶面害虫、某些种类的螨虫均有效。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联苯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砂糖桔中联苯菊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砂糖桔中联苯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胺:噻虫胺是具有触杀、胃毒作用的烟碱类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木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规定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2mg/kg。木瓜、姜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氧乐果:氧乐果是一种广谱高效的内吸性有机磷农药。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氧乐果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龙眼中氧乐果的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龙眼中氧乐果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氟苯尼考:氟苯尼考是是一种兽医专用酰胺醇类广谱抗菌药,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及鱼的细菌性疾病,尤其对呼吸系统及肠道感染疗效显著。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规定鸡蛋中氟苯尼考的最大允许限为10μg/kg。鸡蛋中氟苯尼考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导致。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的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2015)规定奇亚籽车轮面包中菌落总数的最大允许限为n=5,c=2,m=10000,M=100000CFU/g。奇亚籽车轮面包中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者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还有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龙眼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0.05g/kg。龙眼中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限量使用。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铝在海蜇中可起到强脱水的作用。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引发儿童智力发育障碍、软骨病、骨质疏松等疾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即食海蜇中铝的最大允许限为500mg/kg(以即食海蜇中Al计)。即食海蜇中铝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清洗时间不够、换水频次不足等清洗不到位情况导致铝残留量超标。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该指标不合格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多食用,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规定酱香龙骨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允许限为0.5g/100g。酱香龙骨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本身不新鲜、产品用油变质或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而导致产品酸败,过氧化值超标。
极性组分:极性组分是食用油在高温煎炸过程中发生热氧化反应、热聚合反应、热氧化聚合反应、热裂解反应和水解反应所产生比正常油脂分子极性大的一些成分。长期食用过度煎炸的食用植物油,其热氧化产物、热氧化聚合产物对人体健康不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规定煎炸过程用油中极性组分的最大允许限为27%。煎炸过程用油中极性组分超标的原因,可能是餐饮加工用油反复使用,使用次数过多所致。
三、核查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乐清、瑞安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瓯海、苍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县级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