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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第一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5-01-23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方便食品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4类食品8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77批次、不合格9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洞头霓屿长永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瑞安市高楼镇龙湖村西村集贸市场叶秀锭摊位销售的芹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3、乐清市富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松子核桃枸杞姜茶,霉菌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4、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徐丽红水产店在美团(网店)销售的去皮板栗,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

5、温州市鹿城区阿豪水产店(个体工商户)在美团(网店)销售的去皮板栗,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

6、乐清市北白象林彬斌农产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腌芥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7、永嘉县乌牛街道杨国加副食品店生产的鲜面条,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8、永嘉县乌牛街道管伟滨面食加工厂生产的鲜面条,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9、永嘉县瓯北街道增龙干货店销售的油面条,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不合格项目分析

噻虫胺:噻虫胺是具有触杀、胃毒作用的烟碱类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螺丝椒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规定芹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4mg/kg。螺丝椒、芹菜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霉菌: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食品受霉菌污染后不仅颜色、味道可能发生改变,其中的营养物质也会遭到破坏,降低其食用价值且很多种霉菌能产生毒素,危害人体健康。《冲调类方便食品》(Q/YFS 0001S-2024)规定松子核桃枸杞姜茶中霉菌的最大允许限为n=5,c=2,m=50,M=100CFU/g。松子核桃枸杞姜茶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或生产设备卫生状况不佳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去皮板栗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规定腌芥菜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0.1g/kg去皮板栗中检出二氧化硫腌芥菜中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柠檬黄柠檬黄橙黄或亮橙色的粉末或颗粒,是一种合成着色剂。柠檬黄基本无毒,但是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鲜面条、油面条不得使用柠檬黄。鲜面条、油面条中检出柠檬黄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而超范围使用。

核查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局已责成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永嘉、乐清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鹿城、洞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县级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1:监督抽检不合格名单20250123.xlsx

附件2:监督抽检合格名单20250123.xls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