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81/2025-0001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报送2024年度报告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对象
1.2024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登记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年度报告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点击不明短信、链接,避免因诈骗、洗钱引发权益受损。为更好地服务经营主体年报工作,请扫码关注“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绑定负责人、联络员手机号码,接收来自市场监管部门的年报等政务信息。
二、报送时间
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华经营外国企业的报送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报送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税务年报、市场监管年报合并报送的,在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或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可一次性全面完成税务年报和市场监管年报。
三、报送渠道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填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可以自主修改,在此之后修改需经登记机关同意。已填报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历次修改记录均依法向社会公示。
2.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企业在线”微信公众号或“浙里办”APP等报送年报,选择公示的信息依法向社会公示。
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同时提交其他电子材料。经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代表机构需要贴花的,可持登记证、代表证到登记机关办理贴花。代表机构年报信息不向社会公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网址:http://zj.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年度报告”进行报送。
四、登陆方式
全市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法人数字证书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
1.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下载方式。扫描下方二维码或者登录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负责人实名认证后可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码)。
2.法人数字证书下载方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zj.gsxt.gov.cn)选择“企业信息填报”后点击右侧e照通APP下载,扫码在线申领移动版数字证书。法人数字证书申领使用等事宜可以拨打数字证书服务热线(4008884636)咨询。
五、多报合一
1.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农业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
2.疫苗生产企业和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在填报市场监管年报同时一并完成相关事项的填报。
3.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报表、标准化统计监测制度报表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报送。
六、法律责任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七、咨询途径
税务年报:市税务局咨询电话 0577-12366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年报:市投资促进局咨询电话 0577-88963537
海关管理企业年报:温州海关咨询电话0577-88375038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可向登记地农业农村局电话咨询
其他疑问,向经营主体登记地市场监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基层市场监管所(分局)咨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 咨询电话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89660036 |
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88060267 |
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85626587 |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88618232 |
洞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63483802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62523702 |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65629637 |
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67222481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63739021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59871075 |
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67892030 |
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67582325 |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0577-59892739 |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海经区分局 | 0577-88078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