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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委托实施专利纠纷处理相关行政行为的公告
时间:2024-09-24 16:2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为充分发挥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解决专利侵权纠纷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开展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 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3〕39号)等规定,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决定委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施专利纠纷处理相关行政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职权范围

受委托组织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及相关行政行为,包括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使受理(分流)、立案、调查、审理、调解、裁决等职权。

二、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2.承担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4.对受委托组织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终止委托;

5.对受委托组织提供经济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工作的支撑作用,支持专利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局的专业培训。

(二)受委托组织职责

1.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行为;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确保从事委托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行政执法资格;

3.不得将受委托的行政职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4.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实施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及相关行政行为,做好对各县(市、区)局开展专利纠纷处理和调解工作的指导,负责承办实施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应诉工作;

5.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4年9月23日起至2027年9月22日止。委托期限内,因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调整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权力事项,或有关权限无需继续委托的,相应委托自行终止。

特此公告。

温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