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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市监处罚〔2022〕210号),现该案件经二审判决维持本局的处罚决定。因你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对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市监罚催〔2024〕8号)(见附件)。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11日,本局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30日。
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温市监罚催〔2024〕8号).pdf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