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81/2024-00152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市监价竞〔2024〕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经区分局:
现将《温州市旅游市场相关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
温州市旅游市场相关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合规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相关行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优化旅游市场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我市与旅游密切相关行业(含住宿、餐饮服务、停车场、旅行社、景区及周边配套服务等)经营者价格行为参照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者,包括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及与价格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指引只对与旅游密切相关行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规范并给予合理引导,不对现行法律法规做扩充解释,不干涉经营者自主经营权、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义务和负担。
本指引重在帮助旅游市场相关行业经营者准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减少、避免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第五条 旅游市场相关行业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准确,价格变动或者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公示。
第六条 住宿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前台或者结算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客房类型、房价、计价单位、退房时间、超时计费方法、钟点房起止时长等相关信息。
从事网络预定住宿经营服务的,对预定的酒店客房等硬件设施需在网页或者图片上标明酒店开业、装修、重装等真实信息,展示的内容应当与实景相符。
对房费设置押金的,应当标明押金的数额。房费是否含早餐,应予以标示。需要收取的任何费用都应事先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自愿选择。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活动期限以及价格说明。应真实准确地标明折价、减价的基准和被比较价格信息(如通过划线价作为被比较价格时,应真实准确地标明划线价的信息,并确保该价格真实准确,可提供依据备查)。
商务中心应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价格公示,内容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金额等。提供餐饮、食品、卫生用品、洗漱用品、饮料、烟酒茶等客房用品有偿使用,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提供的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如棋牌、洗涤、租借、健身、游泳等),要在提供服务的醒目位置利用标价牌、价目表等明码标价,标示内容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内容。
在节假日期间不得在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的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七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做好门票价格、导游讲解和游乐设施等收费公示,严格规范景点内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私自设立“园中园”,捆绑销售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景区观光车、索道、缆车、游船、保险等费用,价外加价或强制代收其他费用,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措施等行为。
第八条 旅行社经营者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不得存在以“零负团费”“特价”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宣传招徕和组织接待游客。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诱骗旅游者参团。
第九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得自定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规定的计费方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停车场应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使人误解的标价行为或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 餐饮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两套标价不同的菜单、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形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设定最低消费额,不得制定霸王条款;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
对时令生鲜食品也应标明当日价格,不得模糊标价、虚假标价。
餐饮行业协会及经营者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
提供合格的餐具是餐饮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餐具费;经营者在提供收费餐具和湿巾的同时,也要提供免费餐具和湿巾供消费者选择,且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
第十一条 经营者通过在线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应当在商品或服务详情页面、结算页面等开展经营活动相关界面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网页空间有限的,也可以通过网页链接、弹出窗口、电子合同等方式进行价格说明,确保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和价格说明标示清晰醒目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有附加条件的价格(如扫码折扣、会员折扣、活动条件等),应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标示。不得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服务项目内容、单价以及总收费金额,且应当与公示价格一致。
第十四条 对通过电商平台、直播销售等渠道预定生效的订单,不得在预定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第十五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公示售后服务渠道,引导消费者有问题先找经营者,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时,引导消费者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六条 本指引涵盖与旅游市场所有经营行业相关的全部价格行为的部分法律风险,未提及的事项应当符合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温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