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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消保委2024年3.15消费提示 ——激发消费活力,向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说“不”
时间:2024-03-19 10:4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什么是合同格式条款?在日常生活消费过程中,我们在签订供用水、电、气、保险等合同事后会遇到一些对方事先已经拟定好,重复使用不能更改的合同条款,这就是格式条款。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给出的定义是: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四百九十七条、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作出详细的规定。

什么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除了因排除主要权利、违反公序良俗等无效的格式条款之外,消费者遇到更多的是经营者打打法律擦边球,利用格式条款一定范围内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也就是我们俗称的“霸王条款”。

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有哪些?

在我们日常生活消费中,经营者依靠自身优势地位,或利用信息、技术不对等,在格式条款中设置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比如:预付款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本会员卡已经办理不转、不退”“会员因个人原因退会,所缴会费概不退还”“办卡缴费概不退还”“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此卡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房屋装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装修合同一经签订,消费者必须支付工程总款的40%”“合同定金一旦交付,任何情况下都概不退还”“消费者如要开发票,需另加工程总价款6%的税款”。汽车销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有:“必须在本店办理三年的保险”“购车定金概不退还”“买方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按期提车,卖方有权拒绝退还定金”“合同签订之后如遇上厂家调整车或零部件价格,应按厂家调整后的价格执行”。日常生活消费中的“霸王条款”有:“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以及经营者单方约定使用的“定金”等等。

消费者和经营者因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消保委会如何理解解释规则呢?

一般来说存在通常解释、不利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不应仅以条款制作人的理解进行解释,而更应以普通大众朴素的理解来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本规则时,要首先适用通常解释规则,而不能直接适用不利解释规则。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遇到消费纠纷如何维权?消保委温馨提醒: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可拨打 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或向消保委投诉反映。消费者与经营者有仲裁协议的,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最后,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格式条款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并非所有限定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都是违法和无效的,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一定要慎之又慎三思而后行。实际消费过程中部分消费者可能因为个人喜好、利害取舍等原因接受一些异常条款。从法律关系上来说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平等民事主体,只要双方是在自愿、平等、诚信、公序良俗等民事法律的帝王法则审视之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真意表达,通常都是有效合同约定。发现经营者已经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一定要对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与书面解释保留证据。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是两项不同的法律义务,格式条款提示是经营者主动义务,而给与说明是经营者被动义务,是在消费者要求其解释之下才负有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