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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第三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3-18 15:5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2个大类259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测,结果合格产品253批次,合格率97.68%。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文成县晓冉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芒果),噻虫胺检出值(mg/kg):0.13,标准最大允许限:0.04。

2、温州市龙湾状元横街农贸市场吴邦领蔬菜摊销售的生姜,噻虫胺检出值(mg/kg):1.3,标准最大允许限:0.2。

3、温州市苍南县霞关镇林丽金摊位销售的小葱,克百威检出值(mg/kg):0.078,标准最大允许限:0.02。

4、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占秋花蔬菜店销售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检出值(mg/kg):0.494,标准最大允许限:0.3。

5、温州市鹿城区南汇锋味水果店销售的桑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g/kg):0.0326,标准规定: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g/kg):0.114,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6、温州市洞头众益水产品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众益马鲛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2.0,标准最大允许限:0.6。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噻虫胺: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中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小台芒(芒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4mg/kg;规定生姜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2mg/kg。小台芒(芒果)、生姜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常见的一种杀虫剂、杀螨、杀线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小葱中克百威的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小葱中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是一种广谱高效杀菌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咪鲜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的最大允许限为0.3mg/kg。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控制病情,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时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未降解至标准限量以下。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的抑制能力强,在高剂量使用时能抑制细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会危害人体健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桑葚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桑葚中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或经营主体为延长桑葚保质期而超范围使用。

糖精钠(以糖精计):糖精钠是普遍使用的人工合成甜味剂,在人体内不被吸收,不产生热量,大部分经肾排出而不损害肾功能。但如果长期摄入糖精钠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影响肠胃消化酶的正常分泌,降低小肠的吸收能力,使食欲减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桑葚中不得使用糖精钠(以糖精计)。桑葚中检出糖精钠(以糖精计)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或经营主体为增加产品甜味而超范围使用。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该指标不合格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多食用,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规定马鲛鱼干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允许限为0.6g/100g。马鲛鱼干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中的脂肪氧化变质、产品用油变质或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而导致产品酸败,过氧化值超标。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20240318.xlsx

附件2:合格名单20240318.xls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