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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0 17:1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的决定》(简称《决定》)制定背景及目的

我市于去年7月份获批全国第二批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试点地区,今年初又获批全国第二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城市。由于相关法律没有直接赋予县级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快处理、快结案被打折扣,相关重点工作的推进也受到影响。因此依据有关规定,通过市人民政府授权,赋予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专利执法权,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增强基层专利行政部门的执法能力,将极大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保护网络的完善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升,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服务。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省、设区的市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职权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第二款规定:有条件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没有分具体章、节和条款,第一段表述了《决定》制定的客观情况和目的意义所在,作出决定的依据法规及决定的具体内容。即:根据《浙江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各县(市、区)专利行政部门可行使“调解专利纠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重复侵权”职能。

第二段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时间。即:本决定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吴小东

联系电话:0577-89661502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