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176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69批次、不合格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平阳县水头镇阿诚食品店销售的枸杞干,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龙港市陈翰果蔬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吴秀芹三鲜摊销售的腌白萝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4、乐清市乐成中心菜市场卓仁花摊位销售的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5、乐清市城南乐姐干果店销售的莴笋干,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6、永嘉县东城街道麦多麦西饼屋销售的绿豆饼(糕点),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7、温州市洞头北岙陈巧新副食品店销售的腊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二、不合格项目分析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是是一种广谱、高效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长期食用氯氟氰菊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枸杞干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的最大允许限为0.1mg/kg。枸杞干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在种植过程中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或在晾晒过程中为防治虫害,喷洒农药导致超标。
噻虫胺:噻虫胺是具有触杀、胃毒作用的烟碱类杀虫剂。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螺丝椒中噻虫胺的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螺丝椒中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二氧化硫残留量: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腌白萝卜、咸菜中二氧化硫的最大允许限为0.1g/kg。腌白萝卜、咸菜中二氧化硫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改善产品色泽、延长存储时间而超限量使用。
亮蓝:亮蓝属于水溶性非偶氮类合成着色剂。亮蓝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如果长期摄入,存在致畸、致癌的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莴笋干中不得使用亮蓝。莴笋干中检出亮蓝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而超范围使用。
柠檬黄:柠檬黄为橙黄或亮橙色的粉末或颗粒,是一种合成着色剂。柠檬黄基本无毒,但是如果长期过量摄入,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莴笋干、绿豆饼(糕点)中不得使用柠檬黄。莴笋干、绿豆饼(糕点)中检出柠檬黄的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改善产品色泽而超范围使用。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过氧化值是油脂酸败的早期指标,主要反映油脂被氧化的程度。该指标不合格一般不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损害,但过多食用,严重时会导致肠胃不适、腹泻等症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规定腊肉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最大允许限为0.5g/100g。腊肉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本身不新鲜、产品用油变质或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而导致产品酸败,过氧化值超标。
三、核查处置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乐清、洞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县级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