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4日,《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正式印发,现作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温州市司法局关于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裁量权基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全面梳理我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与本系统有关的执法事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或修改时间已经超过六个月的,必须于8月底前完成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并报市司法局。我局作为裁量权制定责任单位的地方性法规为《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二、主要内容
《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第25-27条分别对电梯生产单位、使用管理单位、维修保养单位设定了8项行政处罚权,裁量基准对上述8项行政处罚,按要求规定了3种违法程度即轻微、一般、严重,并对违法情形进行细化。
(一)对序号1、2、7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未规定以“责令改正”为前提,基本设定“初次违法、在限期内履行相关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为轻微情形,“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虽未发生事故但已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严重情形。
(二)对序号3-6、8的行政处罚事项,由于条例规定以“逾期未改正”为处罚前提,故基本设定“逾期未改正未超过7日”为轻微情形,“逾期未改正超过7日”为一般情形,“逾期未改正超过60日,或者逾期改正发生事故”为严重情形。同时考虑“未办理变更使用登记”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将序号3事项的违法情节适度放宽为“15日”。
(三)裁量基准同时规定:1.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2.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实施时间
考虑到《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已实施5年,裁量基准系对行政处罚事项的细化,公布后同步实施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故规定文件自公布之日(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叶玮玮
联系电话:0577-896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