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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温州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8-15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人〔2023〕20号)、《关于2023年度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特协〔2023〕7号)及《关于做好2023年度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温职改办〔2023〕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我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中、初级资格评审和高级资格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我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质量相关专业(指产品质量检测技术应用、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认证认可、质量提升、质量控制等)、计量相关专业(指计量与测试科学技术应用、管理与技术服务等)、标准化相关专业(指标准化技术服务、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标准化管理与标准信息服务、统一信用代码、物品编码和信息自动识别技术应用等)、特种设备相关专业(指特种设备领域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检验检测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申报时间。高级职称申报材料个人申报时间止时间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人〔2023〕20号)、《关于2023年度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特协〔2023〕7号)文件执行;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个人申报时间截至10月8日,单位推荐报送时间截至10月19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条件。中、初级任职资格申报按《温州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和医药行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温市监联〔2023〕21号)执行,申报人员评审资历计算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1.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从事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工作,符合《温州市质量技术基础专业和医药行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规定,在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申报工程师职称人员中不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且以自评分形式申报的,自评分须经中评委核分达到54分以上。

3.质量、计量、标准化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按《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浙市监人〔2023〕19号)执行,其中按第七条(五)申报的人员,需按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评经中评委核准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

4.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按《浙江省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市监人〔2020〕9号)执行,其中按第七条(五)申报的人员,需按照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90分以上。

申报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质量技术基础专业相关,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为依据,其他人员以近5年以来取得的业绩为依据,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5.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77)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人员申报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双肩挑”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申报前须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完成岗位核定。事业单位在实施评聘结合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四)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行业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一般公需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需通过相应专项知识考试(考核)后方可予以登记。专业科目学时认定按《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市监人〔2019〕54号)执行。

中级资格申报对象需提供任助理级职务后4个年度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含2023年度),学时证明可到温州继续教育网(www.wzjxjy.cn)自主打印;高级资格申报对象继续教育学时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审核认定后,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zjjx.rlsbt.zj.gov.cn)自行下载学时证明。

(五)学历认证要求。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申报人员,可在系统内自动提取相关信息;2001年以前及不能自动提取的,须上传学历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年度考核要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年度考核挂钩,要求申报对象在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的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及以上。

(七)专业能力要求。中级资格申报人员须参加温州市质量工程和医药行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高级资格申报对象中,直接申报、转(兼)评高级工程师及所有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进行面试答辩;特种设备高级资格申报,所有符合定性评审条件的申报人员均需参加面试答辩,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八)社保要求。社保缴纳证明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为防止申报对象身份作假或挂靠评审,申报对象在申报截止日之前需至少有3个月的在温社保缴纳记录。

(九)加强山区县职称政策倾斜。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山区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有关要求,在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对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等山区县的申报对象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倾斜。同时,提高申报对象在全省26个山区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量化赋分权重,在原评分标准基础上给予相应加分,具体评分规则见温州市医药行业中、初级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标准。山区县工作经历需提供聘用合同、社保证明或该段工作经历所在用人单位证明等佐证材料。

三、申报程序和形式

全市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评审和高级资格的推荐均实行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或者中评委推荐等程序后上报医药行业专业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职称评审申报系统填报指南》可到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搜索查阅。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平台,网址:zcps.rlsbt.zj.gov.cn)完善个人信息、上传相关材料(严禁上传涉密材料),进行申报,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二)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平台(法人账号登录),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平台,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所在单位负责。

(三)审查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需登录管理平台接收、资格复核、推荐等工作。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按属地原则经当地县级市场监管局和当地县级人力社保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市场监管局,市级单位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送。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中级职称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带水印下载打印,一式三份,A3骑缝装订);高级职称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市监人〔2023〕20号)、《关于2023年度特种设备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特协〔2023〕7号)文件要求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均需在管理服务平台在线填报上传。

五、严肃申报纪律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浙江省质量技术基础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等文件规定,申报过程中严禁出现虚高自评分申报。

(一)申报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在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

1.伪造、编造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二)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 1年申报;

2.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收费标准。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2〕229号)规定执行。

(二)材料下载。本通知及涉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表格可到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http://wzmsa.wenzhou.gov.cn。

(三)联系方式。评审有关事宜可与温州市市场监管局人事处联系。

地址: 市府路496号17楼1706室。

联系人:林丽思,联系电话: 89660051、89660018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5日

附件:1.中、初级资格申报相关文件及表格.zip

2.高级资格申报相关文件及表格.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