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的背景
(一)国家层面有部署。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明确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也均有规定,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我局通过基层调研、多次召集监管人员座谈会、市局外网向社会公开等征求意见,多次修改讨论,制定《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二)食安国创有要求。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需要,《创建评价细则》明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示范引领为必选项目,我市需制定《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创新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监管。
二、《办法》的主要目的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生产安全失信惩戒依法依规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风险分级信用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7章30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风险分级信用分类的定义、职责划分、工作原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共3条,主要规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定义、范围和建设。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共6条,主要包括风险等级划分、量化评分、动态调整、模型建设和监管应用等。第四章食品安全信用分类,共5条,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信用分类规则。第五章食品安全信用监管措施,共6条,主要包括市场监管部门如何采取措施,以及失信清单化的惩戒措施。第六章食品生产企业权益保护,共4条,主要包括企业权益伸张和修复条件等内容。第七章附则,共1条,明确生效条款等。
四、实施时间
该文件于2023年5月16日印发公布,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89662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