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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17 15:0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一、《办法》的背景

(一)国家层面有部署。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陆续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重要文件;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明确要求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为切入点,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也均有规定,为切实做好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我局通过基层调研、多次召集监管人员座谈会、市局外网向社会公开等征求意见,多次修改讨论,制定《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二)食安国创有要求。根据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工作需要,《创建评价细则》明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监管示范引领为必选项目,我市需制定《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创新实施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监管。

二、《办法》的主要目的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我市食品生产安全失信惩戒依法依规格局,提高食品安全失信成本;推进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用监管,不断完善风险分级信用分类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举措,形成行之有效的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工作机制和模式,提升监管效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29条内容。具体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第一条到第四条,明确了《办法》的专用名词,职责分工以及实施原则。

1.专用名词“食品生产企业”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

2.专用名词“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指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制度;专用名词“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指市场监管部门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为基础,对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分类实施信用管理的制度。

3.职责分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海经区分局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及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将评定材料和结果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开展分级管理及信用惩戒。

4、实施原则:客观公正、协同高效、规范应用、动态管理。

(二)第五条到第七条,明确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产生、内容和要求。

1、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履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社会活动中形成的,用以直接或间接分析判断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信息为基础归集形成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食品生产企业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监督抽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食品召回相关信息、舆情信息等。

3、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要求: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按照属地管理,遵循一户一档,以及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归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第八条到第十三条,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风险等级划分,量化评分,特殊状态企业风险等级划分,企业分值动态调整,模型建设以及风险分级在监管中的应用。

1、企业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评级采用百分制,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

2、量化评分,规定了静态风险分值,动态风险分值以及通用信用分值的产生方式。

3、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静态风险与通用信用风险,初步确定风险等级。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县局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食品安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打分,并确定新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风险等级。评定长期停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可以直接评定为C级。在监管部门执行规定监督检查任务时,检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保持许可证获证条件和是否复产为主要内容。

4、根据当年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不安全食品召回、舆情应对和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5、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评定和应用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温州市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类数字化模型自动生成评级结果。

6、温州市局次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监督检查计划,原则上A级监督检查频次为1次,B级1-2次,C级2-3次,D级3-4次。

(四)第十四条到第十八条,明确了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的等级以及分类规则。

1、按照失信程度及潜在失信风险程度从高到低建立分类规则,将食品生产企业分为严重违法失信对象、不良失信对象、预警关注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四种类型。

2、严重违法失信对象是指存在严重食品安全违法失信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

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为严重违法失信对象的各种情形:

3、不良失信对象是指出现食品安全信用异常,但不足以构成严重失信,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各种情形。

4、预警关注对象是指存在食品安全信用失信风险,但尚未违法失信,需要予以重点关注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各种情形。

5、一般监管对象是指除严重违法失信对象、不良失信对象、预警关注对象外的食品生产企业。

(五)第十九条到第二十四条,明确了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方面的运用和措施。

1、结合年度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对一般监管对象可采取的各种措施;

2、市场监管部门视情况可对预警关注对象采取的各种措施;

3、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不良失信对象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可采取的各种措施;

4、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严重违法失信对象失信情节的严重程度,可采取的各种措施;

5、对食品安全失信惩戒对象,依法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版)》和《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采取的各种惩戒措施;

6、鼓励行业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严重违法失信对象和不良失信对象,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的各种措施。

(六)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企业权益保护的各种途径

1、对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信用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和证明材料。对被列入、移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对象、不良失信对象名单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不良失信名单。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既定情形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既定情形的,可以依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信用修复;

4、食品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既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七)第二十九条,明确本办法实施日期。

附表,明确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和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

四、实施时间

该文件于2023年5月16日印发公布,自2023年6月16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温州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89662626)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