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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二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3-02-27 17:0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21个大类224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产品223批次,合格率99.55%。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龙湾蒲州川华餐饮店销售的黑鱼(活体),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出值μg/kg):1.2×10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五氯酚酸钠:该样品在食品分类中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淡水产品,其“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测结果为1.2×102μg/kg (标准要求不得检出)。该样品五氯酚酸钠检出表明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了禁用的药物。如果大量食用或长期食用含有五氯酚酸钠的食品,可能会导致中毒症状,有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应加强养殖过程的监管。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20230227.xlsx

附件2:合格名单20230227.xls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