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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十三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2-09-29 09:0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等20个大类234批次,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产品210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永嘉县瓯北街道魏雨旺蔬菜店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出值(mg/kg):0.081,标准规定为:≤0.015 ;灭蝇胺检出值(mg/kg):0.81,标准规定为:≤0.5。

2、温州市瓯海梧田晓杏小吃店销售的红壳鸡蛋,甲硝唑检出值(ug/kg):3.5,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3、温州市瓯海仙岩大家来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胺检出值(mg/kg):0.78,标准规定为:≤0.2。

4、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肖立胜水产摊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检出值(ug/kg):171,标准规定为:≤100。

5、河北庙菜市场王金线销售的姜,噻虫胺检出值(mg/kg):3.4,标准规定为:≤0.2。

6、乐清市北白象奥利给超市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检出值(mg/kg):0.760,标准规定为:≤0.1;镉(以Cd计)检出值(mg/kg):0.14,标准规定为:≤0.1。

7、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方方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mg/kg):0.0273,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8、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李贤富水产摊销售的黑鱼,孔雀石绿检出值(ug/kg):1.47,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9、温州市龙湾状元夏鑫副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葵花籽,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1.2,标准规定为:≤0.80。

10、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彩仙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克百威检出值(mg/kg):0.44,标准规定为:≤0.02。

11、永嘉县东瓯金干钦副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2.1,标准规定为:≤0.80。

12、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沙塘农贸市场志强水产摊销售的草鱼,地西泮检出值(ug/kg):1.16,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3、塘下中心菜市场赵章华销售的红皮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mg/g):3.4,标准规定为:≤3。

14、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嘉源水果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0.90,标准规定为:≤0.80。

15、温州鲜都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检出值(mg/kg):0.479,标准规定为:≤0.1。

16、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宸食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mg/g):4.1,标准规定为:≤3。

17、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嘉源水果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2.0,标准规定为:≤0.80。

18、永嘉县瓯北街道戴晓平水产品店销售的黑鱼,孔雀石绿检出值(ug/kg):1.84,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9、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徐雪友初级农产品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检出值(mg/kg):0.11,标准规定为:≤0.02。

20、瓯北镇双塔农贸市场叶希乐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检出值(ug/kg):317,标准规定为:≤100。

21、温州市瓯海郭溪讲金副食品店销售的打手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1.1,标准规定为:≤0.80。

22、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永贵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出值(mg/kg):0.029,标准规定为:≤0.015。

23、永嘉县瓯北街道周晓芹蔬菜店销售的老姜,铅(以Pb计)检出值(mg/kg):0.440,标准规定为:≤0.1。

24、温州市龙湾状元夏业武副食品店销售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1.0,标准规定为:≤0.80。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是一种大环内酯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组织渗透作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少量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灭蝇胺: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灭蝇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灭蝇胺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短期内大量接触可引起急性中毒,产生恶心、呕吐、眩晕等健康危害。

甲硝唑:甲硝唑是一种抗生素和抗原虫剂,甲硝唑残留超标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致使在销售产品中检出。如果长期大量食用检出甲硝唑的食品,甲硝唑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消化道症状、神经系统症状、皮肤症状等。

噻虫胺:噻虫胺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长效等特点。噻虫胺超标表明在种植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量使用农药、土壤中农药含量过高的情况。少量噻虫胺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摄入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出现头痛、头昏、无力、视力模糊、抽搐、恶心、呕吐等症状。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用于治疗动物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问题的广谱抗菌药。恩诺沙星超标表明水产养殖过程中存在使用恩诺沙星次数、使用量或间隔期规范性不足等情况。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铅(以Pb计):铅为重有色金属元素,是三大重金属污染物之一。食品中的铅主要由于环境污染,铅通过食物和饮用水进入人体后,一部分沉积在骨骼中,一部分随血液循环分布到各个组织和器官,影响血红细胞和脑、肾、神经系统功能。铅(以Pb计)含量只要在国家规范内,可以放心食用,但过量、或者长期食用铅超标的食物,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

镉(以Cd计):镉为重有色金属元素,食品中的镉主要由于环境污染,镉(以Cd计)含量只要在国家规范内,可以放心食用。但如果过量、或者长期食用,镉被人体吸收后形成镉硫蛋白积存于肝或肾脏并造成危害,尤以对肾脏损害最为明显,还可导致骨质疏松和软化。

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但禁止在食品和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植物生长剂。人体过量摄入6-苄基腺嘌呤,会刺激皮肤黏膜,损伤食道和胃黏膜,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

孔雀石绿:孔雀石绿属于三苯甲烷类化学物质,既是染料,也是杀真菌、细菌、寄生虫的药物。国家明确规定禁止在动物源性食品中使用该药物。检出孔雀石绿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预防鱼的水霉病、鳃霉病、小瓜虫病等违规使用。食用检出孔雀石绿的食品,可能对人体造成潜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

过氧化值: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衡量食品中油脂酸败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食品的质量。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也可能是产品生产原料储存不当或未采取有效抗氧化措施,使得最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过氧化值超标,不仅导致食品风味劣变,而且会引起人体肠胃不适。大量油脂变质产生的氧化自由基,也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风险。

克百威:克百威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残留、高毒性的氨基甲酸酯类杀虫、杀螨、杀线虫剂,具有内吸、触杀、胃毒作用,并有一定的杀卵作用。克百威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过量或长期食用克百威超标的食品可能使胆碱酯酶的活性受到抑制,引起神经系统机能失调,从而导致脏器功能异常。

地西泮:地西泮又名安定,为镇静类药物,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痫和抗惊厥。检出地西泮的原因,可能是为了在运输过程中降低新鲜活鱼对外界的感知能力,降低新陈代谢,保证其经过运输后仍然鲜活而违规使用药物。长期食用检出地西泮的食品,可能会引起人体嗜睡疲乏、动作失调等,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昏迷等症状。

酸价: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食品中酸价超标会产生哈喇味。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运输条件不当等。食用酸价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肠胃不适等症状。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20220929.xlsx

附件2:合格名单20220929.xls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9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