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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七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日常监督抽检
时间:2022-06-29 17:1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速冻制品、饮料、保健食品、蛋制品、食糖、饼干、冷冻饮品、调味品、豆制品、蔬菜制品、糖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罐头、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食品添加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个大类565批次,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产品547批次,合格率96.81%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鹿城区大南号元食品店销售的麻花(葱/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检出值( mg/kg):187,标准规定为:≤100。

2、瑞安市小同食品店销售的白糖双炊糕,霉菌检出值( CFU/g):860,标准规定为:≤150 。

3、麻步镇综合农贸市场庄凌蝉销售的乌鸡,甲氧苄啶检出值(μg/kg):84.2,标准规定为:≤50。

4、瑞安市胜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138,标准规定为:≤0.075 。

5、瑞安市胜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减盐盐渍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检出值(g/kg):0.179,标准规定为:≤0.075 。

6、温州市凯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大肠菌群检出值( 50cm²):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

7、文成县叶群英蔬菜摊销售的豇豆,三唑磷检出值(mg/kg):0.26,标准规定为:≤0.05。

8、丹霞路农贸市场瞿纪国销售的豇豆,乙酰甲胺磷检出值(mg/kg):0.30,标准规定为:≤0.02。

9、丹霞路农贸市场瞿纪国销售的姜,铅(以Pb计)检出值(mg/kg):0.41,标准规定为:≤0.1。

10、乐清市乐成姚静调味品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mg/g):7.9,标准规定为:≤3。

11、文成县张志勇水产店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268,标准规定为:≤100。

12、温州市鹿城区松台冯守义食品店销售的板栗酥,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50000,180000,160000,210000,160000,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

13、瑞安市阿淡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出值(g/kg):0.00397,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4、瑞安市锋狂水果店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出值(g/kg):0.0139,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糖精钠(以糖精计)(g/kg):0.0188,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5、瑞安市阿淡水果店销售的杨梅,糖精钠(以糖精计)(g/kg):0.0229,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6、瑞安市鲜鲜水果店销售的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出值(g/kg):0.0244,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7、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至尚水果店销售的福建杨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检出值(g/kg):0.0103,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18、瑞安市恩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肉,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3.1×10⁴ /1.4×10⁴ /5.8×10⁴ /2.9×10⁴ /1.4×10⁴ ,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铝的残留量麻花是一种油炸面制品,生产者往往添加了硫酸铝钾(钾明矾)作为膨松剂和稳定剂,在使用过程中,铝被引入到麻花。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油炸面制品中铝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 mg/kg,从这点上来看,含硫酸铝钾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被允许的。但制作麻花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用量。麻花中检出铝超标原因主要是商家为追求快速发泡和价格低廉,超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

霉菌:霉菌是常见的真菌,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食品受霉菌污染后会腐败变质,失去其食用价值。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规定,糕点中霉菌的最大限量值为150CFU/g。白糖双炊糕中霉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原料或包装材料受到霉菌污染;也可能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或生产设备卫生状况不佳;还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有关。

甲氧苄啶:甲氧苄啶是一种合成广谱抗菌药和磺胺增效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甲氧苄啶在家禽肌肉、鱼的皮和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50μg/kg。鸡肉中甲氧苄啶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在养殖过程中为快速控制疫病,违规加大用药量或不遵守休药期规定,导致上市销售产品中的药物残留量超标。长期食用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

山梨酸及其钾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具有防腐保鲜功能,是一种高效防腐的食品添加剂,被广泛的应用于食品行业。“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或者未准确计量而超限量使用。也有可能是标准掌握不到位,食品分类归类出错,而导致超量使用。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只要在国家规范内,都可以放心食用,但如果过量、或者长期食用,会对人体有负面影响,应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检出表明餐具清洗、消毒环节不规范或存放卫生条件存在问题。餐饮具大肠菌群超标,会污染食物,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对健康产生影响,应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

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是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剂。用于果树、葡萄、啤酒花、橄榄、棉花、大豆、花生、澳洲胡桃、甜菜、芸苔、芹菜、豆荚等,防治咀嚼式口器和刺吸式口器害虫,如蚜虫、蓟马、鳞翅目害虫、蠕虫、锯蝇、叶蝉、毛虫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豆类蔬菜中乙酰甲胺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三唑磷:三唑磷为广谱有机磷杀虫剂、杀螨剂、杀线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主要用于防治果树、棉花、粮食类作物上的鳞翅目害虫、害螨、蝇类幼虫及地下害虫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三唑磷在豆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豇豆中三唑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产品中残留量超标。

铅:铅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铅对人体具有慢性蓄积性的危害,长期摄入铅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姜中铅的最高限量值为0.1mg/kg。姜中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铅元素。

酸价: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食品中酸价超标会产生哈喇味。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油脂的酸败程度。酸价超标会导致食品有哈喇味,超标严重时所产生的醛、酮、酸会破坏脂溶性维生素,导致肠胃不适。《GB 1930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规定,坚果与籽类食品中酸价(以脂肪计)应不超过3mg/g。酸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原料采购把关不严、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存贮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的脂肪氧化酸败。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在鱼肉+皮组织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值为100μg/kg。鱼肉+皮组织中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不适等症状,甚至还可能引起肝损害。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各种微生物可以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多种途径污染食品,并不断利用食品中的丰富营养生长繁殖,导致食品腐败变质。菌落总数超过标准值说明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或包装容器受污染;此外,还有可能与产品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被广泛用于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在新鲜水果中不得使用。杨梅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了达到杨梅在采摘、运输、储运环节减少腐烂变质的行为,超范围使用防腐剂。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糖精钠:糖精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甜味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新鲜水果中不得使用糖精钠。杨梅中检出糖精钠的原因,可能是为增加产品甜度,从而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20220629

附件2:合格名单20220629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6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