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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食安全投诉1000元 是否赔偿依法依理定
时间:2022-12-05 14:2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市民王先生向温州市政务服务平台反映的在锦绣路某中餐厅吃中饭时,该餐厅提供的鸡腿有异味。向该餐厅反映,该餐厅拒不承认且态度恶劣,现要求投诉该餐厅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条例赔偿1000元与餐费33元事项。

【调查处理】

鹿城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马上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该店卫生情况良好,进货来源台账规范,未发现明显异常。该餐厅负责人表示当天的鸡腿是当天采购刚做出来的,未有其他人反映鸡腿有异样。但同时表示理解每个人的口味不同,对于投诉人的用餐不愉快,餐厅可以为投诉人做免单处理,希望投诉人能够理解。

在调解过程中,投诉人坚决声称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但无法提供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的依据;同时坚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赔偿1000元。该餐厅负责人认为自己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目前因疫情等因素影响经营存在诸多困难,消费者要求高额赔偿,给经营造成很大困扰。工作人员将调查情况和餐厅意见多次向投诉人反馈,并向投诉人解释该条法规生效的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投诉人理性投诉和解决投诉问题。经再次调解,餐厅负责人退还投诉人当天实际消费18元。

【典型意义】

在经营者经营食品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消费者往往会发现一些食品安全问题,这些食品安全问题因经营者主观故意比较少,主要是过失造成的或者不知情造成的。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的重视,以及法律维权意识的增强,对食品投诉日渐增多,如餐饮中菜品中发现毛发、菜虫或其它飞虫等。

有许多消费者一旦发现此类食品问题,就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赔偿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条法规生效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二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如上述餐饮当中存在的问题,并不足以对消费者造成重大健康问题,经营者也无主观故意。同时现在为后疫情时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房租、食材价格、工人工资上涨,疫情影响等经营存在诸多困难。投诉人动则要求1000元赔偿,经营者难以接受。投诉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的要求。换个角度,经营者大多时候还是愿意做出适当赔偿,也容易达成和解。但作为调解人员,对经营者没有存在过错的,也要坚持维护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原则,不要无过错赔偿或少错多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