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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第十五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2-11-29 16:42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等28个大类710批次,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结果合格产品681批次,合格率95.92%。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乐清市新湖东海鲜楼销售的凉拌海蜇,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检出值(mg/kg):670,标准规定为:≤500。

2、瑞安市云华烧烤店销售的生腌膏蟹,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80000,160000,160000,130000,14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510,410,320,180,24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3、龙港镇第一菜市场陈慕达销售的姜,铅(以Pb计)检出值(mg/kg):0.204,标准规定为:≤0.1。

4、平阳县温桂坊食品加工坊生产的芙蓉糖,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1.1×102,26,42,1.1×102,1.8×102,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5、永嘉县棕榈园餐饮店销售的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300000,1500000,930000,1100000,170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

6、浙江人本超市有限公司温州滨海广场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检出值(mg/kg):0.046,标准规定为:≤0.02;吡虫啉检出值(mg/kg):0.084,标准规定为:≤0.05。

7、温州云天楼国鼎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拌海蜇皮,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140,75,110,230,17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8、北白象镇前程农贸市场张玉标销售的豇豆,噻虫嗪检出值(mg/kg):0.39,标准规定为:≤0.3;乙酰甲胺磷检出值(mg/kg):0.51,标准规定为:≤0.02。

9、瑞安市云华烧烤店销售的生腌血蚶,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00000,120000,92000,140000,99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160,240,120,320,13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10、温州市龙湾永中蔡雪芬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噻虫嗪检出值(mg/kg):1.4,标准规定为:≤0.3;噻虫胺检出值(mg/kg):0.046,标准规定为:≤0.01。

11、温州市有渔友味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60000,190000,180000,210000,23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170,290,240,440,62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12、文成县蒋媛柳蔬菜店销售的芹菜,甲拌磷检出值(mg/kg):0.067,标准规定为:≤0.01。

13、泰顺县鲜府酒楼销售的即食海蜇头,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50000,130000,100000,140000,10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

14、北白象镇前程农贸市场张玉标销售的芹菜,辛硫磷检出值(mg/kg):0.086,标准规定为:≤0.05。

15、温州市龙湾永中蔡雪芬蔬菜摊销售的芹菜,噻虫胺检出值(mg/kg):0.11,标准规定为:≤0.04。

16、平阳县醉鲜小吃店销售的生腌虾,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770000,380000,540000,460000,32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440,700,310,420,25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17、温州市龙湾永中慧琴蔬菜摊销售的茄子,噻虫胺检出值(mg/kg):0.067,标准规定为:≤0.05。

18、华滋味(浙江)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鲜鸡蛋,地美硝唑检出值(μg/kg):30.8,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9、乐清市柳市翔阳海鲜楼销售的即食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检出值(mg/kg):670,标准规定为:≤500。

20、平阳县醉鲜小吃店销售的刺身生蚝,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280,240,340,220,34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21、水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命之道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2-计)检出值(mg/L):0.022,标准规定为:≤0.005。

22、苍南县蟹生先食品店销售的生醉虾,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370000,280000,250000,300000,29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40,60,85,60,7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23、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国娥副食品店销售的原味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1.5,标准规定为:≤0.50。

24、苍南县蟹生先食品店销售的生醉螃蟹,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40000,230000,300000,200000,270000,标准规定为:n=5,c=2,m=5×104,M=105;大肠菌群检出值(CFU/g):370,490,290,230,340,标准规定为:n=5,c=2,m=10,M=102

25、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刘蓬餐饮店销售的鲜鸡蛋,地美硝唑检出值(μg/kg):65.3,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6、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刘大娟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甲胺磷检出值(mg/kg):0.12,标准规定为:≤0.05 ;灭蝇胺检出值(mg/kg):1.1,标准规定为:≤0.5 ;乙酰甲胺磷检出值(mg/kg):1.00,标准规定为:≤0.02。

27、雅儒村菜市场于庆强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检出值(mg/kg):0.0286,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8、温州市瓯海区郭溪国娥副食品店销售的五香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g/100g):2.4,标准规定为:≤0.80。

29、温州市龙湾状元益荣干水产店销售的墨鱼干,N-二甲基亚硝胺检出值(μg/kg):14.9,标准规定为:≤4.0。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海蜇中的铝主要来源于海蜇的加工工艺中添加的明矾(硫酸铝钾),明矾在加工过程中起到蛋白质固化剂和脱水剂等辅助作用,但过量使用和后期加工除铝不到位时,会导致铝含量超标。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物,铝会在人体内累积,从而导致人体出现记忆力减退、钙流失、消化功能下降等危害。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菌落总数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食品卫生质量的优劣。“菌落总数”超标表明在食品加工过程、消毒环节不规范或存放卫生条件存在问题。菌落总数超标,会通过食物进入人体内,破坏人体内的菌种平衡,从而对健康产生影响。

大肠菌群:大肠杆菌是指示食品污染状况常用的指标之一。食品中检出大肠杆菌,提示被致病菌(如沙门氏菌、志贺氏菌、致病性大肠杆菌)污染的可能性较大。食品中大肠菌群超标会破坏其营养成分,加快食品腐败变质速度,降低食物营养价值。食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食物易引起肠道疾病,特别是导致肠胃感染、腹泻呕吐,严重威胁健康安全。

铅(以Pb计):铅为重有色金属元素,是三大重金属污染物之一。食品中的铅主要由于环境污染,铅通过食物和饮用水进入人体后,一部分沉积在骨骼中,一部分随血液循环分布到各个组织和器官,影响血红细胞和脑、肾、神经系统功能。铅(以Pb计)含量只要在国家规范内,可以放心食用,但过量、或者长期食用铅超标的食物,可能对人体神经系统、造血系统、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造成损害。

噻虫胺:噻虫胺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广谱、高效、低毒、长效等特点。噻虫胺超标表明在种植过程中可能存在过量使用农药、土壤中农药含量过高的情况。少量噻虫胺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摄入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产生蓄积危害,出现头痛、头昏、无力、视力模糊、抽搐、恶心、呕吐等症状。

吡虫啉:吡虫啉是一种广谱、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硝基亚甲基类内吸杀虫剂,用药后1天即有较好的防治效果,残留期长达25天左右,主要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害虫。吡虫啉超标表明在水果种植过程中使用农药量或安全间隔期规范性不足。吡虫啉按照国家规范使用,可以放心食用。但如果过量或者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食品,会对人体有负面影响,应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

噻虫嗪:噻虫嗪是一种新型的高效低毒广谱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胃毒、触杀、内吸作用。对刺吸式害虫如蚜虫、飞虱、叶蝉、粉虱等防效较好。造成噻虫嗪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乙酰甲胺磷:乙酰甲胺磷是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剂。用于果树、葡萄、啤酒花、橄榄、棉花、大豆、花生、澳洲胡桃、甜菜、芸苔、芹菜、豆荚等,防治咀嚼式口器和刺吸式口器害虫,如蚜虫、蓟马、鳞翅目害虫、蠕虫、锯蝇、叶蝉、毛虫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豆类蔬菜中乙酰甲胺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

甲拌磷:甲拌磷是一种高毒广谱的内吸性有机磷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熏蒸作用,对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虫均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拌磷在叶菜类蔬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1mg/kg。芹菜中甲拌磷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拌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辛硫磷:辛硫磷是一种广谱性有机磷杀虫剂,以触杀、胃毒作用为主,无内吸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芹菜中辛硫磷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造成辛硫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过量施用,或未严格执行休药期有关规定。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地美硝唑:地美硝唑是硝基咪唑类抗原虫药,可用于治疗禽组织滴虫病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规定,地美硝唑为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长期大量食用检出地美硝唑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平衡失调以及肝肾功能损伤等。

亚硝酸盐:水中的亚硝酸盐可由硝酸盐转化而来,硝酸盐有天然来源和人为来源,水体被细菌污染后,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亚硝酸盐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亚硝酸盐超标会对人体造成负面影响,应加强生产过程的监管。

过氧化值: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衡量食品中油脂酸败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食品的质量。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也可能是产品生产原料储存不当或未采取有效抗氧化措施,使得最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过氧化值超标,不仅导致食品风味劣变,而且会引起人体肠胃不适。大量油脂变质产生的氧化自由基,也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风险。

灭蝇胺:灭蝇胺又名环丙氨嗪,为一种新型高效、低毒、含氮杂环类杀虫剂。灭蝇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或滥用农药。灭蝇胺对眼睛、皮肤有刺激作用,短期内大量接触可引起急性中毒,产生恶心、呕吐、眩晕等健康危害。

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6-BA)是一种添加于植物生长培养基的细胞分裂素,但禁止在食品和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了抑制豆芽生根,提高豆芽产量,从而违规使用植物生长剂。人体过量摄入6-苄基腺嘌呤,会刺激皮肤黏膜,损伤食道和胃黏膜,引起恶心、呕吐等症状。

N-二甲基亚硝胺:N-二甲基亚硝胺是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一种,是国际公认的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具有肝毒性和致癌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规定,N-二甲基亚硝胺在水产制品(水产品罐头除外)中的最大限量值为4.0μg/kg。预制动物性水产干制品、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中N-二甲基亚硝胺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原料腐败所致或加工过程中污染所致。人体摄入含大量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食物,可能引起急性中毒。

甲胺磷:甲胺磷是一种内吸性的有机磷类杀虫、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中规定,甲胺磷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 mg/kg。豇豆中甲胺磷残留量超标,可能是为了快速控制虫害而违规使用或未严格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提前采收农作物等原因导致。少量的甲胺磷一般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胺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20221129.xlsx

附件2:合格名单20221129.xls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