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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2-10-29 15:24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为配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效实施,彰显执法温度,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充分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温州实际,对《免罚清单》《减罚清单》中减轻幅度及适用条件中“违法经营额较小”“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等作出具体规定。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4.《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二、制定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考虑

《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适应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落实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完善柔性执法工作,推进执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根据各方面意见,制定工作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不对省局两项清单规定的类别与具体违法行为范围作扩充或者限缩。对不属于清单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其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按照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并按照本单位有关规定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二是对清单中所列的部分共性适用条件,如“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在《指导意见》正文部分予以解释。三是制定温州地区免罚、减罚清单作为附件,增设“部分适用条件具体规定”,对减轻幅度及适用条件中“违法经营额较小”“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等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对免罚减罚适用条件的具体规定做到张弛有度,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柔性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实施更具弹性和包容性的监管,坚持柔性执法与精准监管并行。

三、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

《指导意见》正文部分由基本原则、清单适用、相关要求三部分组成,重点对清单中所列的6个共性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程序要求作出规定。其中,“初次违法”明确为“通过查询案件管理系统,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包括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等)”。同时,为最大限度降低职业打假人对经营者的影响,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但尚未造成其他损失,经营者同意更换、退货的,可视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可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程序部分,规定免罚案件须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并形成案卷进行归档;按照《指导意见》规定作出的免罚、减罚决定,不再纳入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范围;个案不适用,或者超出所列减轻处罚幅度的,仍应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案件办结后,及时对违法主体进行案后回访。

(二)免罚清单部分

附件1《免罚清单》按照省局的规定,总共分为6大类别27项具体违法行为,类别分别为“商事主体监管类”“广告监管类”“网络交易监管类”“价格监管类”“知识产权监管类”“产品质量监管类”,其适用条件中的“违法经营额较小”“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小”等情形需要市局作出具体规定。

我们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分为1个月、2个月两类,“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登记类的违法行为限定在1个月内,其他如发布违法广告、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未明码标价、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类的违法行为限定在2个月内。

针对“违法经营额较小”“货值金额较小”,我们将无照经营等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免罚经营额确定在不超过3万元,将未明码标价的免罚条件确定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单位计价不超过500元。

清单中所列的各项适用条件,须同时具备方符合免罚要件。如非许可类的无照经营行为,须同时满足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超过1个月)、违法经营额较小(不超过3万元)、立案前提交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或者已停止经营等条件,可适用《指导意见》予以免罚,直接作出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出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情形的违法广告,亦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超过2个月)、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立案前改正违法广告内容等条件。

(三)减罚清单部分

附件2《减罚清单》按照省局的规定,总共分为6大类别18项具体违法行为,类别分别为“广告监管类”“网络交易监管类”“价格监管类”“食品安全监管类”“产品质量监管类”“不正当竞争监管类”,需要市局作出具体规定的除了适用条件外,还有减罚幅度。

我们主要参照之前已经形成共识并经过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的“绝对化用语”广告案件处罚标准,将减罚幅度在法定最轻处罚线下分为3档。如“绝对化用语”违法广告、“对商品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等类型的案件,法定处罚幅度为20-100万元,减轻后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网页广告网站点击量或者印刷品广告印刷量、违法经营额等因素,分别降档至2万元以下、2-5万元、5-20万元三个区间进行处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搭售商品、服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等类型的案件,法定处罚幅度为5-20万元,减轻后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经营额等因素,分别降档至1万元以下、1-3万元、3-5万元三个区间进行处罚。部分产品质量监管类案件,视涉案产品是否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在法定最轻处罚线下分为2档进行处罚。

此外,针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这类较为常见的食品安全监管类案件,在充分征求基层办案实践的基础上,区分一般食品经营者和“三小”经营者,分别设定了减罚幅度:对一般食品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3千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三小”经营者,货值金额不足5百元的,处3千元以下罚款。

三、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叶玮玮

0577-8966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