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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2-01-10 16:56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 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市本级相关承检机构:

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切实维护我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上级有关计划安排及市局《关于印发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要点》(温市监食检〔2021〕1号)等有关要求和部署,市局制定了《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5日           

 

 

 

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

 

2021年全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总量3.74万批次,其中,市本级计划6673批次,由监督抽检(含生产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省转移温州任务)、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共3部分组成,涵盖33大类食品、155个食品品种、247个食品细类。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积极履行我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以问题为导向,以“质量提升”为主题,深化食品抽检领域改革,深入落实全环节质量提升措施,进一步完善风险发现、评估、预警和治理闭环工作体系,防范食品安全重大风险,推动食品抽检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监测计划

市本级组织实施的抽检监测计划合计6673批次。具体分6类:

1、市本级生产环节监督抽检计划1000批次,包括日常抽检750批次,专项抽检250批次。日常监督抽检和专项抽检具体抽检类别及批次见附件1。日常监督抽检品种批次在省级从流通环节对全省获证食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抽检的基础上,对省级抽不到的温州本地生产企业做补充调整。

2、市本级流通环节监督抽检计划1820批次,包括日常抽检1035批次、专项抽检585批次、机动抽检200批次。市级抽检的品种分布,坚持有重点的全面覆盖,按2021年版《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和餐饮食品外,覆盖29大类流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具体抽检类别及批次见附件2。

3、市本级餐饮环节监督抽检计划950批次。餐饮食品安全抽检的具体品种、批次、检验项目见附件3。

4、省转移温州监督抽检计划828批次。省局转移市局实施的任务,由省局直接下达,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抽检样品品种及批次要求待省局另行发文布置。

5、主要食品评价性抽检计划1475批次。参照省局《2021年浙江省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市局对主要食品(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蔬菜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饮料、乳制品、豆制品、食用油、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大类重点食品)组织开展抽检,结合省局对温州实施的评价性抽检1300批次,纳入“食安城市创建”、“健康浙江”、“健康温州”、“放心消费”等考核指标体系。具体抽检类别及批次见附件4。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600批次。市局风险监测重点针对豆芽非法使用抗生素、海水蟹镉超标、保健食品(或者宣称保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化学药品、肉制品掺杂参假、面和面制品滥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以及甜蜜素、鸡肉滥用激素等专项风险监测。具体抽检类别、批次及检测项目见附件5。

(二)县(市、区)抽检计划

根据我市系统年抽检量3.5 批次/千人以上的要求,县级单位年抽检量应达到3批次/千人以上,请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见附件6)、日常监管情况等实际,自行研究制定具体抽检监测任务,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

根据计划安排,结合当地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市县联动,明确分工、各有侧重。

1.抽检对象。市、县级局监督抽检重点为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区域特色食品、重点隐患食品和“三小一摊”食品。餐饮食品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大中型餐饮单位、直营连锁餐饮企业等自制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主要食用农产品,重点覆盖总局指定的重点食用农产品品种。重点食用农产品检验项目除覆盖明确的必检项目外,还应结合监管实际检验不少于两个自选项目(必检项目和自选项目见附件7)。

2.抽检时间和频次。市局根据辖区特点,针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情况按时间序列和抽样比例确定食用农产品抽样频次和数量,尽量均匀覆盖入场销售的重点批发大户。县局应每周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抽检场所。市局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主要批发市场、大中型连锁超市进行抽检;县级局重点对农批农贸市场、校园及校园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餐饮自制单位等开展抽检。加大对城乡连锁直营超市便利店、副食品批发市场等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经营场所的抽检力度。

4.安排节令性食品抽检。各地在元旦、春节、元宵、端午、中秋等传统节假日前,可结合实际安排相关热销食品专项抽检监测,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抽检工作,明确专门部门负责抽检和核查处置,确保上下贯通和人员稳定。根据市局2021年监督抽检监测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项目品种,完善工作机制。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市局梳理的2020年度食品安全重点风险隐患清单和2021年食品监管重点工作,聚焦高风险产品、特殊人群膳食食品、连续问题企业和隐患性区域食品,加大对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的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开展“风险隐患回头看”专项抽检,对2020年和历年多批次不合格企业(名单见附件8)实施全覆盖和高频次跟踪抽检,坚持检管结合,加强对相关企业进行约谈,并做好记录。

(二)抓实抽检分离改革。一是扩面。今年市、县抽检任务分别实施“大分离”“硬分离”。市局加强工作指导和改革督查,确保工作“实打实”。二是深化。完善抽检任务“双随机”抽样、接收样规范、责任认定、合同、“五分离”等制度,培育制度执行到位、特色鲜明的示范单位,引领全市工作不断深化拓展。

(三)规范抽样检验工作。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规范抽检行为,开展对承检机构履约能力的检查与考核,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各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要规范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按照要求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和出具电子版检验报告。

(四)严格落实核查处置。按照省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局《核查处置工作办法》及各地制定《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要求,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力度。各县级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及时启动核查处置。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填报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对抽检发现存在区域性行业性风险或问题的,要落实属地责任,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抽检,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依法公布抽检信息。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抽检信息公示率100%,除在部门官网上公示外还须在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系统”完成公示的相关操作。对抽检不合格产品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并向社会发布,普及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要保持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案件查处、突发事件等信息的敏感性,加强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组织应急应对工作。

(六)严肃抽检工作纪律。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强化督查指导考核。市局将定期公布各县级局的抽检进展和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并将各地监督抽检和农产品抽检任务完成率、农产品不合格率及核查处置等相关情况纳入市食安委对各地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

市局可根据情况对市局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各县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或实施方案于2021年3月10日前报送至市局食品抽检处。联系人:黄蓓蓓;联系电话:0577-89660188。

附件:附件1  2021年温州市本级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xlsx

                附件2 2021年温州市本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xlsx

                附件3 2021年温州市本级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xlsx

                附件4 2021年温州市评价性抽检区县及批次分配表.xlsx

                附件5 2021年温州市本级风险监测抽检计划.xlsx

                附件6 2019年温州市人口主要数据公报.docx

                附件7 2021年市县食用农产品重点品种必检和自选项目表.xlsx

                附件8 温州连续多年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经营企业名单.doc

  

  

抄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