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根据《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燃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市监特〔2021〕6 号)、《温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燃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温安委办〔2021〕12 号)等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我市流通领域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抽查,抽查了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洞头区等地区15家经营户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共15批次,全部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