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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成功调解微信购物消费纠纷
时间:2021-11-02 10:38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案例简介】消费者孙女士反映,其通过微信看到有人在朋友圈分享女士鞋子图片,鞋子看着很上档次,价格也合适,很是心动,孙女士花费了130元购买鞋子。收到货后,发现与其之前订的鞋子颜色和码数都对不上。孙女士和商家协调换货,商家也同意了,让孙女士把发错的鞋子寄回商家处。之后孙女士把鞋子打包发回商家;谁曾想商家在确认收货后将孙女士微信拉黑。打商家电话要求重新发货或者退款都遭拒绝。无奈,孙女士只好投诉。

【处理结果】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及时介入调查,情况属实。经办人员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过沟通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款。

【案例点评】通过微信等小程序购物,属于私下交易,消费者对经营者资质、信誉等情况都不了解,若发生消费纠纷,无正规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记录,仅靠卖家的姓名,手机号码,发货地址等信息,维权难度特别大。因此,提醒消费者要慎重微信购物:一要选择正规购物平台。消费者要尽量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等级较高、口碑较好、交易量大、消费者评价较高的电商平台。二要保存好交易记录、聊天记录、广告宣传网页、产品介绍截图等相关证据。避免商家事后私自取消订单、修改活动详情,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三要在收到所购货物时当着快递员面验货再签收,如果货物不对或损坏,可拒绝签收并申请退货。四当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