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消费投诉公示 > 市级首页 > 典型案例分析
鹿城成功处理售楼处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举报
时间:2021-11-02 10:3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案例简介】2021年6月,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收到三起举报,称温州一售楼处装有人脸识别设备,违法收集个人信息举报。分别举报:1、该售楼处有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导致二次至售楼处看房的人会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识别出来往信息,其表示2021年315晚会上报道过售楼处与汽车经销商不得安装人脸识别系统;2、该售楼处内强制采集客户人脸识别;3、前往售楼处看房时,工作人员表示必须预留号码才会进行招待,且门口有设置一台人脸采集系统,现怀疑该地侵犯个人隐私。希望核实处理。

  【处理结果】接到举报后,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被举报的售楼处。经查,一、该售楼处门口有一台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设备,该设备屏幕有“IP:无网络连接”和序列号,进入人员未佩戴口罩时,设备会提示“请佩戴口罩”。经检查与售楼处工作人员演示,判断该设备的人脸识别功能仅用于识别进入的人员是否佩戴口罩。二、入口电子门右侧有一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设备,经检查与售楼处工作人员演示,判断该设备的人脸识别功能仅用于工作人员开启电子门门禁。三、该售楼处走廊天花板有四台摄像头,当事人的管理人员称这些设备具有人脸识别、采集功能,但已于2021年3月停止使用并已删除采集的人脸信息。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上述摄像头的数据线已拔出,没有连接。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通过人脸识别摄像头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已及时纠正,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涉企柔性执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温“两个健康”[2019]4号),鹿城局决定不予立案。

  【案例点评】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上,在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人脸信息属于个人独有的生物识别信息,一旦泄露,将严重威胁用户的财产安全、隐私安全等。但企业却偷偷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违法收集个人人脸识别信息,没有一个商家明确告知,征得同意更是无从谈起。在今年的央视“3·15”晚会中,人脸识别、个人简历泄露、瘦肉精等问题被曝光。在晚会曝光前,消费者虽有所反映,但大部分消费都却没有注意到企业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偷偷违法收集个人人脸识别信息行为。经过晚会的曝光,使绝大多数消费者不仅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从而提高了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而且开始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企业则开始自觉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产生了巨大的普法宣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