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产品质量抽检
2020年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蚊香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时间:2020-07-22 15:15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种电蚊香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18-2017  家用卫生杀虫用品 电热蚊香液

QB/T 1741-2017 电热蚊香片用恒温电加热器

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注意事项

1.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商品的场所(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2.抽样数量

所抽样本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

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2台,其中1台样品为检测样,1台为备样。

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若企业未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或技术条件,承检机构按相应产品国家、行业标准检测判定。

(3)其他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执法人员、抽样单位和经销单位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验样品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备样可存放于检验机构、当地执法部门或封存于被抽检单位处。如备样封存于经销单位处,经销单位有妥善保存备样的义务,备样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四、检验项目

   电热蚊香液加热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

不合格

类别

样本数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电加热器工作温度及偏差

GB/T 18418-2017 A.1.2

B

1

备样


2

电压波动特性

GB/T 18418-2017 A.1.3

B

1

备样


3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1-20058

GB/T 18418-2017 A.1.4

A

1

备样


4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1-200510

GB/T 18418-2017 A.1.5

A

1

备样


5

发热

GB/T 18418-2017 A.1.6

A

1

备样


6

泄漏电流

GB4706.1-200513/15/16

GB/T 18418-2017 A.1.7

A

1

备样


7

电气强度

GB4706.1-200513/15/16

GB/T 18418-2017 A.1.8

A

1

备样


8

机械强度

GB4706.1-200521/22

GB/T 18418-2017 A.1.11

A

1

备样


9

内部布线

GB4706.1-200523

GB/T 18418-2017 A.1.13

A

1

备样


10

螺钉和连接

GB4706.1-200528

GB/T 18418-2017 A.1.13

A

1

备样


11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插头

GB4706.1-200525

GB/T 18418-2017 A.1.14

A

1

备样


12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4706.1-200529

GB/T 18418-2017 A.1.15

A

1

备样


13

耐热

GB4706.1-200530

GB/T 18418-2017 A.1.16

A

1

备样


14

指示装置

GB/T 18418-2017 A.1.17

B

1

备样


15

标志和说明

GB4706.1-20057

A

1

备样


电热蚊香片加热器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

类别

样本数

复检用

样品

备注

1

电加热器工作温度及偏差

QB/T 1741-2017 4.2

B

1

备样


2

电压波动特性

QB/T 1741-2017 4.3

B

1

备样


3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4706.1-20058

QB/T 1741-2017 4.4

A

1

备样


4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4706.1-200510

QB/T 1741-2017 4.5

A

1

备样


5

发热

QB/T 1741-2017 4.6

A

1

备样


6

泄漏电流

GB4706.1-200513/15/16

QB/T 1741-2017 4.7

A

1

备样


7

电气强度

GB4706.1-200513/15/16

QB/T 1741-2017 4.8

A

1

备样


8

机械强度与结构

GB4706.1-200521/22

QB/T 1741-2017 4.11

A

1

备样


9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插头

GB4706.1-200525

QB/T 1741-2017 4.12

A

1

备样


10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固体绝缘

GB4706.1-200529

QB/T 1741-2017 4.13

A

1

备样


11

耐热

GB4706.1-200530

QB/T 1741-2017 4.14

A

1

备样


12

指示装置

QB/T 1741-2017 4.16

B

1

备样


13

标志和说明

GB4706.1-20057

QB/T 1741-2017 4.17

A

1

备样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方案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方案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六、异议处理及复检

1.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2.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检人应向任务下达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任务下达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3.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任务下达部门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

4.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5.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验的其他情况。

 

七、附加说明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2. 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任务下达部门,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 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任务下达部门确认后,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由承检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所抽样品的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不合格报告给生产企业品质部(如按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因生产企业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

4. 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任务下达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任务下达部门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 样品处理要求。本次监督样品抽检采取一定破坏性检测,抽检工作结束后,所有样品由承检单位打包退回任务下达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