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向洞头局投诉称在某超市购物时,头部撞到超市内的横梁受伤并到医院接受治疗,要求超市承担医疗、误工等损失费用。超市认为该横梁高度明显低于张先生身高,此次碰撞受伤是由于张先生行走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导致,因此拒绝承担全部损失费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因此要求协调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诉后,洞头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实地核查。经查,张先生投诉事项中的横梁高度为1.7米左右,横梁下方无遮挡阻碍物,可正常通行;事发当时,超市方未对该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的构建物以显著的方式设置警示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事发后,超市方以对方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是否可以安全通行做出判断为由拒绝赔偿,只愿意补偿消费者500元。
针对该人身损害,在消费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况下(超市方未能提供损害时监控视频),超市方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安全防护和警示措施不够到位,应对张先生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走时未注意周围环境,对受伤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1500元给张先生。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示,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需要保障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当损害实际发生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扩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自身安全。当损害实际发生后,及时留存相关资料(消费凭证、沟通过程、损害费用、现场资料等)。与经营者协商无果情况下,应及时拨打12345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