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标称为儿童佩戴的用于普通环境中滤除颗粒污染物的口罩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T/ZFB 0004-2020《儿童口罩》
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29862-2013《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
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售柜或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2.抽样数量
抽取同批次、同防护等级、同色别、同规格(型号)的产品110个,其中检样70个,备样40个;其中微生物指标需要20个采用洁净的密封袋单独密封包装或者未拆封的包装。
3.注意事项
(1)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时,企业应提供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2)若明示的产品名称为儿童口罩,执行标准为成人日常防护型口罩的国家标准,且规格尺寸明显小于成人口罩的尺寸的,应进行抽取,并和企业进行确认。
注:不应抽查易混淆的产品:企业标准中相关项目引用的方法标准为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GB 19083-2009《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规范》和FZ/T73049-2014《针织口罩》等。
(3)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抽取后,所用包装材料应具有足够的密封性和牢固性以达到保证产品在正常的运输与贮存条件下不受污染的目的。
四、检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1 | 标识 |
2 | 外观 |
3 | 纤维含量 |
4 | 单根口罩带与口罩体连接点处断裂强力 |
5 | 通气阻力 |
6 | 环氧乙烷残留量 |
7 | 过滤效率 |
8 | 甲醛含量 |
9 | pH值 |
10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
11 | 异味 |
12 | 耐干摩擦色牢度 |
13 | 微生物 |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本方案儿童口罩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本方案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当产品执行标准为成人日常防护型口罩国家标准,分别按两个标准进行检测和质量判定,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本方案儿童口罩团体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四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方案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儿童口罩团体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明示国家成人防护口罩标准要求,但本方案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本方案中儿童口罩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明示国家标准要求,不符合本方案儿童口罩标准要求”。
④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方案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本方案中儿童口罩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本方案儿童口罩标准要求”。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
(1)标识项目判定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存在下列情况时,判定标识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
(a)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内容缺失;
(b)有三项及三项以上不准确;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标识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注意事项:
(1)当抽查产品缺少执行标准,但标注儿童口罩时,按本方案规定的项目考核。
(2)当抽查产品缺少合格证等标识,经确认后按本方案规定项目考核。
(3)当抽查的产品执行标准为成人防护型口罩国家标准时,经确认后按本方案规定项目考核。
4.质量判定原则
当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验申请的;
(2)被检方提出复验时,产品在复验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3)微生物项目不予复验;
(4)环氧乙烷残留量项目不予复验;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