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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园地】商业广告中的“病”-----分享刘双舟文化法苑文章
时间:2019-05-28 15:37:42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本文聊聊商业广告中的“病”。这里的“病”不是指语文意义上的病语或病句,而是特指广告内容中涉及到的与“疾病”有关的内容、元素、情景等。

 

◎商业广告不能随便有“病”

 

不是所有的商业广告中都不能有“病”,像医疗广告、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这些广告内容中出现与疾病有关的用语是非常正常的,如果没有病反倒不正常了。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也就是说,只有医疗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和药品广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视同药品广告)内容中国可以涉及疾病,其他广告一律被剥夺了“有病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其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之外的商业广告不得有“病”,这一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广告内容不能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二是不能使用与治疗疾病的方法(医疗)、治疗疾病的器具(医疗器械)以及治疗疾病的药物(药品)相关的用语或相混淆的用语。

 

在广告执法实践中,最愿意有“病”的广告主要是食品广告、餐饮广告、酒类广告、保健用品广告、化妆品广告等。为什么这些广告愿意有“病”呢?因为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健康的渴望成了人们的一项重要需求,而威胁我们健康的最大敌人就是“病”,因此广告中与防病、去病、治病等有关的内容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并因此提高广告的效果和扩大商业销售。说白了,让广告有“病”有利于商家赚更多的钱。最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13个部门正在联合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百日行动。保健品之所以能“火”起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用了人们(尤其是老年人)追求健康的心理,大肆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结果。

 

判断商业广告是否有“病”,这对监管部门而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有时候商业广告中涉及到“病”的情况很复杂。比如,某足浴盆广告中宣称,“经常足浴可以让你消除疲劳、增强免疫力,防止脚裂和冻疮,促进血液循环、远离亚健康、改善睡眠、改善风湿、祛寒保暖”;再比如,某销售荞麦米的商家宣称,“荞麦米健脾益气、开胃宽肠、降血压软化血管”。足浴盆的商家称这是医学书上说的,而且广告中说的是足浴的功效,而不是足浴盆的功效;荞麦米商家也宣称广告语这是从“互动百科”上引用的,而且是指所有荞麦米的通用功能,并不指特指自己家销售的荞麦米。还有不少商家宣称商品中某一成分的疾病治疗功效,而该成分的医学功效确实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在我国还存在“药食同源”这样一种特殊情况,有些食材本身又是药材,具有疾病治疗功能。比如某菌汤煲店宣称,其菌汤煲是用某野生菌煲制的,《本草纲目》中说该野生菌具有何种疾病治疗功能等。此外,何为医疗用语或疾病用语也是问题,比如“怕上火喝xxx”;“xxx 饼干可以养胃”;“xx清茶可以清心”等,这里“上火”、“养胃”等广告语都曾引起过争议,还引发了诉讼。

目前执法中对上述这些案件的认定是存在争议的。我个人的观点是:像足浴盆这样的广告,疾病治疗功能没有指向推销的商品本身,且疾病治疗功能有权威出处的,不宜认定为违法;像荞麦米这样的广告,虽涉及疾病,但是属于这一种类物的通用“科普知识”的,也不宜认定为违法。但是借产品中某种成分或原材料的疾病治疗功能进行商业宣传的,如果内容虚假或引人误解,可以按虚假广告处理。“上火”、“养胃”、“清心”、“宜神”等已经在日常生活中被“通俗化”的用语不宜认定为与疾病治疗有关的用语。

 

◎什么病才算广告法上的“病”

 

并不是商业广告中只要出现“病”这个字都算违法。但是哪些“病”算广告法中禁止的“病”呢?这又是另外一个难题。比如“相思病”、“思乡病”、“财迷心窍病”等,就不能算作广告法上禁止的“病”。

 

天猫商城某店铺售卖一种长嘴狗卡通公仔,其实是一种去除异味的车载活性除味竹炭包。商家宣称该产品可以“有效预防空调病”。某消费者购买后以该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该案件中的争议点之一就是“空调病”是否属于广告法意义上的“疾病”。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医学上并没有“空调病”这个疾病,“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被举报商品网页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决定暂不予立案”。消费者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予以维持。消费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宣传中称‘有效预防空调病’系对竹炭功能的介绍,且‘空调病’并非医学意义上的疾病,只是对长期处于空调环境中由于空气干燥、微生物滋生、冷刺激而出现的一系列症状的俗称。因此,不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判决消费者败诉。消费者还不服,又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可见,广告法上所称的“疾病”是指医学意义上的“病”,而非所有成为“病”的用语。

 

◎广告法上的病包含“狗病”吗

 

广告法禁止在商业广告中涉及的“疾病”是否包含动物、植物等非人类的“病”?说实话,这还真是个问题,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时并没有人提出或考虑过这个问题。但是实践中还真发生了相关案例。

 

天猫平台上有一家专营宠物用品“官方旗舰店”,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预防宠物因缺乏微量元素而引起的各种疾病”等内容。执法机关以该广告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且所指向的商品为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为由,对该广告给予了“鉴于当事人及时改正,社会影响面较小,未产生不良后果,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 元”的处罚。

 

对于该案件性质的认定,存在一点不同看法。

 

虽然广告法第十七条并未明确该条中的“疾病”是专指人的“病”,也没有明确该条的药品专指对人的药品,但是在执法中不宜将此条中的“疾病”以及药品的含义扩大到人以外。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专指供认食用和饮用的食品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的药品专指人用药品,因为动物和植物用药广告法中专门的“兽药广告”和“农药广告”条款。同样广告法第十七条中的“疾病”也应当是专指“人病”,不宜扩大到动物病、植物病,甚至机械故障意义上的“病”。虽然动物,尤其是“宠物”,与人的关系非同一般,但是从法律上讲,动物和植物都属于法律客体意义上的“物”,应当归为人类的财产范畴。如果非农药或兽药广告中出现了动物或植物“疾病”的用语,且不属实或有误导的话,可以按照虚假广告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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