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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管局开出罚单,对“开瓶费”说不!
时间:2018-05-16 09:08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近日,消费者张先生在洞头北岙某餐厅消费时,自带了2瓶葡萄酒,结账时发现被收取“开瓶费”每瓶15元,合计30元。为此,张先生当场提出要求撤去该部分收费要求,在与商家多番交流无果后向区市监局发起投诉。

张先生:我到酒店用餐有权自主选择吃什么、喝什么,有权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自己带的葡萄酒也没要求服务员提供开瓶服务,为什么要收取“开瓶费”?

餐厅负责人:我们早已经对此类自带酒水的消费方式给以了公开通告,经营场所也有公告告示,如果不同意被收取“开瓶费”,消费者完全可以自主选择,不认同可以不在这里消费。

区市监局接到消费者张先生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证实餐厅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日常经营中就公告禁止消费者使用自带酒水,对不接受其禁止规定的消费者收取葡萄酒每瓶15元的“开瓶费”。

区市监局认为餐厅对消费者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事实上是强制要求消费者从该餐厅购买酒水,限制消费者自主购买酒水的权利,是一种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因此,区市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结合餐厅能主动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并提交证据,配合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相关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在这里,小市要提醒所有的餐饮经营者,酒水消费利润固然可观,但是通过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对不接受禁止规定的消费者收取“开瓶费”这样的做法是变相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违法了法律的规定,是不可取的。而对于消费者而言,一定要加强自己的维权意识,不要因为强制消费的金额数目偏小就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忍气吞声只会助长违法事件的滋生。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洞头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