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浙版新消法”的地方法规,延续了以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在预付式消费、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全装修商品房、快递、汽车三包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作出了许多的制度创新,在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求偿权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细化,以法治的力量打造“放心消费”的浙江样板。在该《办法》实施一周年之际,温州市消保委结合一年来的维权案例,对“浙版新消法”的内容进行解读,以助于消费者和经营者更深入地理解。
【案情简介】:小孩郑某某随其姑姑前往泰顺某公园游乐场所玩耍,在乘坐小火车时不慎左手手掌夹到轨道和车轮之间受伤,当时小火车并未启用,设施上有“该项目尚未使用”的警示牌,但周边却无工作人员。事发后,楼盘所有人承诺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承当郑某某的有关医疗康复责任,并先行垫付了5000元治疗费用。 郑某某出院后,其监护人提出含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在内的3.4万余元,要求楼盘所有人按责任分担上述费用。由于双方在有关费用的计算、责任的划分存在分歧,导致未能达成一致,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结果】:经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认定郑某某的受伤,游乐场经营者和孩子监护人双方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游乐场经营者同意一次性给予对方23000元,郑某某监护人表示接受。
【案例解读】:人身财产安全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第一项权利,与其对应的是经营者应当履行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游乐场作为特殊经营场所,《省实施办法》明确了其经营者的义务有三项内容,一是要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二是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本案中,经营者虽然在游乐设施上标注有“该项目尚未使用”的警示牌,但却没有同时履行另两项义务,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市场监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剔除不合理费用,合理划分责任,提出的调解意见得到双方认可,使一场历时三个多月的游乐设施人身伤害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
【相关条文】:《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九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客运场站、影剧院、游泳池、洗浴室、健身房、游乐园、风景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保证其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网络环境等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和设施,经营者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设置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营者提供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乐服务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并督促其履行职责。消费者的人身、财产遇到危险或者不法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