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落实各收费减免政策,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减免汇总并公告如下: 特种设备检验收费减免汇总表 序号 | 减免项目 | 减免依据 | 备注 | 1 | 对非营利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孤儿院、养老院以及其他福利事业单位和农村家庭作坊的各项检验检测收费一律减半收取。 | 浙价费 (2004)165号 | 需提供非营利或福利单位证件(复印件)。 | 2 | 暂停征收电梯年检时减速器校验费。企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费减免15%。锅炉监督检验费、定期检验费减免15%。住宅电梯定期检验费减免30%。 | 浙政发 (2008)66号 |
| 3 | 根据浙价费(2011)249号文件,降低电梯加层收费标准,从第六层开始,由现行每层加价80降低为每层加价50元。 | 浙价费 (2011)249号 |
| 4 | 根据浙政办发(2013)109号文件,餐饮住宿业电梯检验、安全阀检验减免20%。 | 浙政办发 (2013)109号 | 需提供经营范围有餐饮或住宿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5 | 根据浙政办发(2015)107号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监督检验收费等4项收费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 浙政办发 (2015)107号 |
| 6 | 根据浙价费(2016)177号文件,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规定标准的80%收取。 | 浙价费 (2016)177号 | 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限为三年。 | 7 | 根据浙质财发〔2018〕107号文件,降低和规范特种设备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收费。 | 浙质财发〔2018〕107号 |
| 8 | 温特检[2017]28号,关于暂停收取往返受检单位差旅费的通知 | 温特检[2017]28号 |
| 9 | 浙政办发【2019】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25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