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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关于 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业务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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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文件要求,我院于2017年7月1日起全面推行特种设备检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同时,特种设备检验收费不再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打)。现将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我院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合法有效,用户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或根据发票左上角的二维码进行真伪查询。 二、我院各开票窗口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用户需提供单位名称(必填)、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地址、电话(选填)与开户行及账号(选填),并准确提供手机号码,发票开具后,该手机号将收到用于获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短信息。 三、根据短信内容,用户可打开或者下载相应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我院已在办事大厅设置发票自助打印机,用户可根据发票代码等信息自主打印,也可由我院窗口人员协助代为打印,或登录诺诺电子发票平台下载打印,方法如下: 1、打开网址 2、在页面输入相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 3、按“真伪查询”,即可实现下载电子发票或者在线打印电子发票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017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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