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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15-0128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5-0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市监〔2015〕14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温州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8-03 15:45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了加强我市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制订了《温州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5日


温州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努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国家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局”)、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局“)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日常监督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管理”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能,落实监管责任,消除安全隐患,形成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局负责全市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组织管理。负责全市药品生产风险信息的采集、评估、控制及处置工作;承担上级委托或组织的各类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负责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等级评定、通报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县级局的日常监管工作。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监管力量,组织开展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局在市局统筹指导下,根据事权划分意见,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缺陷项目整改情况的落实;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如检查、定期走访、暗访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置药品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种质量风险问题,并报告上级部门;参与省、市局组织的各项检查。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证药品质量与安全的法定责任人,应遵法守法。负责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内,分别建立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内容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明、每年监督检查情况、年度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掌握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针对不同监督等级、不同类别的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各种药品质量安全问题。

第八条 日常监督管理要根据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等级和产品的风险性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企业为监督等级B、C级企业,重点监管产品为注射剂、血液制品、无菌原料药、委托生产品种。

日常监督检查,可根据风险评估、产品特性、委托生产情况、企业的监督等级及企业上报的计划等,决定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检查频率等。

第九条 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是否持续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十条  监督检查分为日常检查和有因检查。

日常检查包括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和书面调查,其中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为现场检查,书面调查不需现场检查。

日常检查的方法,可分为系统检查、简化检查、飞行检查等。飞行检查的组织和实施按照飞行检查的相关程序进行。

有因检查是指药品生产涉嫌违法、违规被投诉和举报或出现药品质量抽验不合格、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重大不良事件时,各级药监部门有针对性的检查。

第十一条 日常检查时,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实施现场检查时应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现场检查一般进行动态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检查人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检查人员对知悉的企业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药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检查并提供相关审查材料。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市局可根据现场检查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整改通知。被检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要求后,将整改报告上报辖区县(市、区)局,经确认后上报市局,市、县(市、区)局将适时实施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可对存在以下情况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约谈:频繁变更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缺陷项目不按要求整改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根据企业的行为规范、日常检查、市场抽查、举报查实等情况和企业档案,评定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等级。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分为AA、A、B、C四个等级,AA表示诚信级,A表示守信级,B表示基本守信级,C表示失信级。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AA级:

(一)连续三年无违法违规药品生产销售行为;

(二)连续三年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三)连续三年按规定符合生产许可及变更登记备案要求;

(四)连续三年监督检查无严重缺陷或多项主要缺陷,缺陷项目整改符合要求,企业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五)连续三年配合依法监督检查,无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为A级:

(一)一年内发生1次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罚,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

(二)一年内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三)一年内按规定符合生产许可及变更登记备案要求;

(四)一年内监督检查无严重缺陷,主要缺陷或一般缺陷整改符合要求,企业能对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五)一年内配合依法监督检查,无提供虚假资料行为。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为B级:

(一)一年内发生1次及以上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处罚,在规定期限内经多次整改符合要求;

(二)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一年内发生不符合生产许可及变更登记备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

(四)一年内监督检查存在一项严重缺陷,缺陷整改经监督符合要求,企业能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控制;

(五)一年内发生不配合依法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被确定为C级:

(一)一年内发生故意违法行为的、生产销售假药的,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处罚;

(二)一年内监督检查中发生故意造假行为;

(三)一年内发生1次以上重大药品质量事故,虽采取措施,但造成严重后果;

(四)一年内发生不符合生产许可及变更登记备案要求,经多次整改符合要求,但造成不良后果;

(五)一年内一次监督检查存在两项(含)以上严重缺陷或多项主要缺陷,缺陷整改经多次监督基本符合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过程基本能进行控制。

第二十条 市局按照监督等级评定标准,对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等级的评定。评定程序为:市局监管处室根据监督等级评定要求,对企业进行初评,填写《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表》,征求辖区县(市、区)局意见,初步确定监督等级;市局分管领导根据书面材料,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每一企业的监督等级。监督等级评定表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评定按年度进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等级AA的企业,可减少检查频率。监督等级B的企业,必须实施系统检查,必要时半年检查一次。监督等级C的企业,应半年实施一次系统检查。监督等级下降,次年实施系统检查。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实施跟踪检查一次。申请GMP认证的企业,可免当年日常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局应于每年12月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上报市局;市局每年12月底前将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总结和监督等级评定结果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 市局每年将监督检查和监督等级评定结果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组织生产,并建立自查、自律制度。根据自查结果,每年对实施GMP情况进行总结,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形成“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

“药品生产质量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及审批情况;

2、企业当年生产、销售总值及利润、利税情况;

3、全年不合格产品情况及处理情况,特别是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的整改情况;

4、全年计划进行的生产许可、变更、认证、产品注册、委托生产等申报情况。

5、全年生产偏差调查及结果;

6、全年各次GMP自查及接受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人员简历及学历证明等有关情况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药品生产车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30日内按规定备案;必要时,应按规定重新申请GMP认证。

第二十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部分产品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需委托检验的,应按规定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局、县(市、区)局接到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报告后,应到生产、配制现场进行调查,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如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封存相关药品,并查明发生经过、产生原因、事故责任及企业整改措施。对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企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报请原发证机关收回全部或相应生产范围的《药品GMP证书》。

重大药品质量事故包括以下情形:因药品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药品生产中发生混药、混批或严重的异物混入等事故;因质量原因造成大量退货,且影响较大的;国家局、省局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十条 市局、县(市、区)局接到重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县(市、区)局在24小时内报告市局,市局将调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第三十一条 对药品质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应责令企业立即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封存后,抽样检验。经省或市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对已明确影响药品质量的,除责令企业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封存外,同时应责令企业对已销售产品实施召回。

第三十二条 市局及时组织县(市、区)局分析评估辖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安全风险,排查风险隐患,及时有效掌握风险因素,完善质量风险防控运行机制。

第三十三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局、县(市、区)局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处理。

第三十四条 药品生产监管人员对企业应检查而不检查,对不良行为应记录而不记录、应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按规定执行的,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严重缺陷、主要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