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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31 09:52 浏览次数: 来源: 技术支持 字号:[ ]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根据省、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局有关做好职能划转交接期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计划部署,现就下放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步推进部分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

(一)受理、审查权限先行下放。为稳步推进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自201571日起,将部分食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含申请资料审核、现场审评)权限先行下放至县级局试运行,具体事项包括发证、换证、变更、补领、更正、撤回、注销等申请。审查结束后由各县级局将相关材料报市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批、证书制作、公告等后续环节按现行流程仍由市局实施。县级局除了证书发放工作外,还要按一企一档的要求做好许可档案的保管工作。

(二)审批、发证权限后续下放。经过必要的磨合,试运行期间许可工作能够正常的,报省局备案后,将从申请受理到审批、发证、公告、送达等全过程的行政许可管理事项全部下放至县级局。原省审批权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单元(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白酒)仍由省局决定。

二、食品生产许可权限下放后的审批发证范围

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共28大类、96个单元、525种。部分事权下放后,省、市、县三级审批发证范围是:

(一)省局负责4大类食品中8个申证单元的生产许可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具体包括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3大类7个申证单元和酒类中的白酒申证单元,以及食品添加剂。

(二)市局负责除省局审批发证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证书制作。

(二)县级局负责除省局审批发证以外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核、证书发放。

食品生产小作坊许可工作仍按原工作要求,由县级局负责审批发证。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严格工作程序,加强许可审批时效管理和过程质量管理,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行政审批的监督。

(一)统一目录,严格分类要求。各地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其产品单元的归类应当遵循“统一、从严、合理”的原则。对属于可归入多个单元或存在其他交叉的,一律纳入要求较严的单元;无法明确申请单元的,应在受理前及时报市局研究确定申请单元和受理机关。

(二)统一格式,严格证书管理。各地负责审批发证后,要建立空白证书登记使用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证书管理,严格按照全省发证管理系统要求做好数据录入、信息审核、证书打印等工作。

(三)统一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尽快健全完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评机构,配备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审查程序,明确技术审评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经统一的窗口受理后,由审评机构具体负责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及发证检验等组织管理和技术评审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许可机关以此作为依据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和注册审查员的管理办法不变,各地应选取获得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资质的审查员对受理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全省注册食品审查员名单另行发送电子稿)。

(五)统一公布,加强信息交流。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许可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查询。同时,要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统计工作,有关统计报表应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属地监管,加强证后监管。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获证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所有企业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规定要求。要充分发挥新建审查部的作用,创新“技术执法”新模式,确保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四、其他事项

(一)为切实做好受理、审查环节的工作,各县级局要尽快做好技术审查部的人员、设备、经费、制度、档案室等方面准备工作,提前做好受理窗口的业务指导。需要派员到市局交流学习的,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各地审评机构成立文件、联系人,受理窗口联系方式等信息请及时报市局(附件2)。

(二)为便于辖区内企业的申请受理,有关事项公告由各地负责落实,并通知到相关生产企业。

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联系,联系电话:89660915

附件1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

2各地食品生产许可联系方式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527

 

 

 

 

附件一

 

 

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工作指导书

 

 

适用范围

本指导书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行政许可工作的全过程,即申请、受理、实地核查、材料审核、许可决定、公告和获证后的变更、补领、更正。

申请环节

2.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申证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备齐附件,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2.2 各县(市、区)局接收材料(一式两份)后,对申请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查把关,向企业出具《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表》(附件2),同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附件3)和《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附件4)并签字移交材料至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科)。

2.3 食品生产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整理和技术审查,3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并视材料审查结果将结果处理如下:

2.3.1 对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向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附件5),通知企业准备审查;

2.3.2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申报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场或3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6)一次性告知,同时将材料退回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3.3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7)一次性告知,同时将材料退回企业。

三、实地核查

3.1 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5日内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计划》(附件8)(一式三份,存档一份,报市局相关部门一份,核查组组长一份),安排现场核查组人员构成,并将企业申请材料移交核查组,核查组应在5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工作。

3.2 核查组由13名食品生产许可证国家注册审查员加上12名监管人员组成(视申请企业的申报单元数,必要时可增加审查员)。核查人员应当从省食品药监局公布的审查员名录及审查组长名录对应的专业人员中选取,并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核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核查人员的工作单位与实地核查企业在同一县级区域内的一般不得委派。核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3.3 实地核查时间一般为12天,对申证单元数较多企业的核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3.4 核查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召开首次会议,做好会议签到(首/未次会议签到见附件23),审查员做好行为承诺(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行为承诺书见附件21),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核查(查看现场、调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试),召开核查组内部会议,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人员:核查组全体人员、申请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等),做好会议签到,交待好对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反馈(见附件23),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核查程序。

3.5 核查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申证产品实施细则。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企业通报核查结论。

3.6 审查组对核查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负责。

3.7 对企业实地核查合格,满足现场抽样条件的,审查组应根据相应《实施细则》中的抽样规则抽取封存检验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样品送达经批准具有发证产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3.8 对企业实地核查合格,企业无法提供相应样品或提供相应样品不足的,核查组应告知企业执行二次发证程序。

3.9 对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改进表》整改并经核查组中监管人员的确认后(无时限),才可以再次提起许可申请。

四、整改报告

4.1 核查组出具的改进项内容,必须在核查完成次日起10日内完成整改,并形成书面报告由核查组中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否则视为未完成整改。

4.2 整改报告内容应以文字、表格、照片等方式体现,内容必须完整的包括整改前和整改后,以及核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

4.3 整改报告确认,监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确认或书面确认。

五、材料整理

5.1 核查组在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论和有关核查材料报送当地局食品生产科。

5.2 食品发证检验机构应在收到样品后15个工作日出具发证检验报告,并抓紧对检验报告进行结果确认。

5.3 县(市、区)局食品生产科在收齐相关资料后,根据规范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整理。

5.4 食品生产科在领导审批后,将《**县(市、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情况汇总表(发证****年第**)》(附件9),《**县(市、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企业情况汇总表(换证****年第**)》(附件10),《**县(市、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情况汇总表(变更****年第**批)》(附件11),不予许可企业制定《**县(市、区)不予行政许可企业名单(****年第**批)》(附件12)等表格发往市局报批。

六、许可决定

6.1 市局食品生产处在收齐企业核查材料、整改报告和发证检验报告后应在5日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的要求对企业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且全年对申证企业进行不少于10%的证前现场抽查。

6.2 对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分别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准予行政许可。对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获证企业作出加盖市局公章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初次申请)和副页,对初次申证企业同时发送《二次上报许可材料清单》(附件13)。对不予许可的,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3 对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市局食品生产处以文字形式说明并发回补正。

6.4 市局将证书或决定通过快递邮寄至各县(市、区)局,各县(市、区)局将证书或决定复印件和《送达回证》(附件14)回寄至市局食品生产处。

6.5 市局食品生产处负责对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予以公告

七、档案管理

7.1 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市局和县(市、区)局各留档一份。

7.2 食品生产许可档案应保存6年以上。

八、变更

8.1 变更包括获证企业的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和生产地址的名称变更、住所迁移(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取证方式的变更。

获证企业的名称变更、企业住所和生产地址的名称变更、住所迁移(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食品生产科根据企业提供的材料直接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向市局上报《**县(市、区)符合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情况汇总表(变更****年第**批)》,市局制作相应许可证书后由县局发放。

企业生产地址搬迁、取证方式变更、生产线变化等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变更,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按换证流程进行。

8.2 企业名称变更材料

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件15)、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更名证明文件(如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变更核准)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因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8.3 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材料

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如当地政府、地名办等)出具的住所、地址变更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8.4 住所迁移材料

企业住所迁移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工商变更登记表或变更核准以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住所迁移后,与生产地址不一致,则原生产地址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属于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市局需组织现场核实,出具书面变更核实报告(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并盖单位公章。核准后,在书面变更核实报告上盖公章。

8.5 取证方式变更材料

8.5.1 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生产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的。

集团公司和其所属单位分别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类别选择“其他”并注明“取证方式变更”,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关系证明、需变更的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企业同时还要更名的,还需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8.5.2以总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的。

所属单位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申请类别选择“其他”并注明“取证方式变更”,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栏写明申请取证方式变更的情况)、需变更的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8.5.3以上两种情形的,县级局需组织现场核实,出具书面变更核实报告(证明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未发生变化)并盖单位公章。

九、补领

企业因故导致证书遗失需补领,应先在省级发行报纸上发布遗失启事一周后,在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附件16),附上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遗失启事所在报纸复印件及其原件,向各县(市、区)局提出补领申请即可。

十、更正

因某种原因致使食品生产许可证内容出错,企业可凭证书原件向各县(市、区)局提出更正申请即可,无需填写各种表格。

十一、注销

企业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表》(附件17)、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原件及复印件,向各县(市、区)局提出注销申请,经县(市、区)局核准上报《**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上报材料信息汇总表(****年第**批注销)》(附件18)市局批准注销并公告。

十二、二次发证申请

企业提交《二次上报许可材料清单》内的资料申请发证检验,县级局开具《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附件19)(一式两份)。《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2份留档,一份回执交由抽样单位作抽样任务凭证,另一份回执跟随抽样样品送至发证检验承当单位作发证检验凭证。

如样品执行《企业产品标准》,企业还需要提供该产品执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复印件2份跟随样品送至发证检验承担单位。

抽样单位应根据申请产品相应的《审查细则》进行抽样,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附件20)。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审查表

3食品生产许可流程登记表

4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报告

5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6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7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8食品生产许可证核查计划

9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上报信息汇总表(发证)

10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上报信息汇总表(换证)

11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上报信息汇总表(变更)

12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上报信息汇总表(不予许可)

13副页申请材料清单

14送达回证

15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6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

17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18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上报信息汇总表(注销)

19生产许可检验申请书

20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抽样单

21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行为承诺书

22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反馈表

23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

 

 

 

 

 

 

 

 

 

 


附件二

 

 

温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联系方式

 

 

       县(市、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技术审查部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受理窗口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5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