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逾期未年检拟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市犇源贸易有限公司等427户公司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二○一二年度逾期未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案(当事人名单附后);温州市华东减速机厂等28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一二年度逾期未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案(当事人名单附后);温州市夸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5户合伙企业二○一二年度逾期未年检吊销营业执照案(当事人名单附后),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对上述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上述三宗案件的当事人(名单附后)均系2012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和上述当事人登记机关《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企业年检的公告》要求,应当参加二○一二年度企业年度年检。但上述当事人均未在2013年6月30日年检截止到日前按规定申报年检报告书并接受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本局以人工送达或邮寄快递方式向上述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接受年检。本局于2013年9月13日在《温州日报》、温州市工商局网站(网址:http://www.wenzhou315.gov.cn)及本局公告栏(温州市市府路496号)上刊登发布温工商〔2013〕186号《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度企业年度检验催检公告》,要求尚未参加二○一二年度年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年检机关补办接受年检,并告知逾期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截止2013年11月13日公告期满,上述当事人仍未接受年检机关二○一二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上述公司制企业当事人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八十七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述非公司制企业当事人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述合伙企业当事人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均涉嫌构成未在法定(或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接受二○一二年度企业年检的违法事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三宗案件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上述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上述三宗逾期未年检拟吊销营业执照案件当事人(企业)名单,或见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栏(温州市市府路496号)或登录温州市工商局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wenzhou315.gov.cn)。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附件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