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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23-0030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9-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市监规〔2023〕6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68-2023-0006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9-13 17:40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温州湾新区分局、海经区分局,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创新主体有效运用专利制度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充分发挥专利导航在技术创新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引导作用,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浙江省专利导航管理办法》、《浙江省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参照《专利导航指南》(GB/T 39551)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专利导航,是指在宏观决策、产业规划、企业经营和创新活动中,以专利数据为核心深度融合各类数据资源,全景式分析区域发展定位、产业竞争格局、企业经营决策和技术创新方向,服务创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决策精准度和科学性的新型专利信息运用模式。

专利导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区域规划类项目、产业规划类项目、企业经营类项目、研发活动类项目、人才管理类项目。

(二)专利导航工作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重点面向我市“5+5”产业及特色产业、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聚焦“卡脖子”技术、关键核心技术,充分发挥专利导航的决策支撑作用,积极推动产业链、创新链、人才链、资金链耦合发展,提高产业链附加值。

(三)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对接地方政府、产业集聚区、龙头企业等创新发展需求,制定专利导航工作计划,并及时向本地区经济、产业相关部门推送支撑创新决策的专利导航成果信息。对成果可以共享的专利导航项目,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投入。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利导航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专利导航专项预算经费,并加强专利导航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鼓励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自行出资,实施和推广专利导航项目,将专利导航多元融入全社会创新发展和经营决策全过程。

二、组织申报

(六)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专利导航项目申报通知,依托专利导航数字化管理平台组织申报。

(七)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申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专利导航工作基础,且信用良好。

2.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区域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要求,实施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导航路径可行性和预期取得的绩效明确,专利导航成果的场景应用预期良好。

3.项目预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可量化考核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增长性指标。

4.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利导航指南》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组建团队,提供保障条件,项目团队成员应包括技术研发人员、数据采集人员、专利分析人员等。

鼓励企事业单位与省级以上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共同申报,提升专利导航报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区域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第八条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2.地方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将知识产权纳入重要工作事项,纳入发展规划,纳入考核体系。

3.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工作条件保障到位,在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工作中成效显著。

(九)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第八条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产业园区、链主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等市级以上产业知识产权运营载体。

2.申报单位应明确导航成果具体应用场景,确保推广实施效果良好。

3.申报项目团队组成至少包含2家相同产业领域相关企业。

(十)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第八条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温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为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创新型企业。

2.申报单位上年度研究开发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5%。

3.申报单位拥有与主营产品关联密切的一定数量的知识产权,且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

(十一)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第八条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温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

2.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工作基础,在本次项目申报相关的技术领域其技术研发水平和能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已围绕或计划围绕核心技术研发开展专利布局,拟开展专利导航的技术或产品相关授权发明专利≥3项或者单位授权专利总量≥30项。

(十二)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申报,除须满足第八条之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温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产业园区或县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2.拟评价、遴选的国内外各类技术人员从事的专业需符合温州市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

(十三)申报单位应在线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专利导航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

(3)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背景、目的、意义、内容、具体实施方案、进程安排、预期目标、成果形式以及经费预算等。

2.申报单位资格证明和承诺书。

3.申报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专利导航项目团队、保障条件和有效专利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4.专利导航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四)同一申请人每年限报1项,曾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项目申报单位已承担且尚未完成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不能再次申报。

三、评审立项

(十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补正。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提交评审。通过形式审查合格后,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报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并依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提出推荐立项建议。

(十六)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拟立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核,根据公示及复核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十七)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立项文件、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下达项目任务书或合同,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有关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实施时间等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或调整,应及时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批。

(十八)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视情组织专家开展中期检查。对未通过项目检查的,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相应处理。

四、实施验收

(十九)市级专利导航项目根据项目合同书、专利导航标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评估专利导航项目分析报告、数据处理报告、专利图谱集和专项数据库的完成情况。

2.评估专利导航相关产业或者企业新挖掘和布局高价值专利的情况。

3.评估专利导航产业创新发展和企业经营活动所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4.评估新培养和引进专利导航项目分析人才情况。

5.评估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发布和宣传推广等示范性应用情况。

6.其他约定或专家认为需要评估的情形。

区域、产业专利导航报告完成后,应召开专利导航报告发布推介会,发布导航成果。涉密内容,由发布单位自行脱密。

(二十)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以下验收材料:

1.验收申请、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项目信息采集和数据处理的专家鉴定意见。

3.专利导航分析报告,专利导航图谱及专利导航决策建议专报件。

4.专项专利导航数据库(集)。

5.项目成果实施、推广等示范性应用证明,专利导航项目成果采用方评价意见。

6.项目经费投入使用专项审计报告。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十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验收:

1.初步审核。对申请验收项目的材料进行审查。

2.专家验收。对于通过初步审核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质询讨论后形成验收意见,给出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名,其中财务专家至少1名。

3.验收决策。审核专家验收结论意见,确定拟通过验收项目名单。

(二十二)项目验收涉及指标完成良好,经费投入合理合规,认定为通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约定完成项目内容,半数以上专家意见为不合格。

2.经费使用管理混乱,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说明项目投入使用情况。

3.所提供的验收材料存在内容抄袭、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材料。

4.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

(二十三)市级专利导航项目补助资金采用“事前集中立项、事后一次性补助”的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市政府产业政策给予补助。

五、监督管理

(二十四)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申报单位利用虚假材料、转包专利导航项目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资金项目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十五)参与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项目管理要求和程序,对所承担的相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回避等责任和义务。违反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对整体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分析项目的绩效和影响、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和成果应用程度、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等。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