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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第二十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3-12-28 15:0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3个大类202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产品194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龙湾海滨宁城农贸市场杨翠平蔬菜摊销售的豇豆,甲基异柳磷检出值(mg/kg):0.050,标准最大允许限:0.01。

2、永嘉县乌牛街道郭具敏蔬菜店销售的豇豆,噻虫胺检出值(mg/kg):0.092,标准最大允许限:0.01;噻虫嗪检出值(mg/kg):2.65,标准最大允许限:0.3。

3、宜山镇新市街李学容销售的辣椒,噻虫胺检出值(mg/kg):0.15,标准最大允许限:0.05。

4、温州益鑫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永嘉老姜,铅(以Pb计)检出值(mg/kg):0.579,标准最大允许限:0.2。

5、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李道荣保健食品店销售的八角,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g/kg):0.272,标准最大允许限:0.15。

6、苍南县山海轩酒店销售的即食海蜇丝,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检出值(mg/kg):590,标准最大允许限:500。

7、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灵昆玉妹副食品店销售的辣椒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g/kg):0.0153,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8、温州市鹿城区松台李道荣保健食品店销售的辣椒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出值(g/kg):0.107,标准规定:不得使用。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甲基异柳磷:甲基异柳磷是一种高毒、高效、广谱的内吸性杀虫杀螨剂。人体急性中毒可出现头痛头昏、呼吸麻痹等反应,长期食用甲基异柳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上述豇豆中甲基异柳磷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豇豆中甲基异柳磷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户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胺:噻虫胺是一种新烟碱类低毒杀虫剂,对害虫具有触杀、胃毒作用。食品中少量的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上述豇豆、辣椒中噻虫胺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噻虫胺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为快速控制病情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

噻虫嗪:噻虫嗪是一种新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对蚜虫等有较好防效。上述豇豆中噻虫嗪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豇豆中噻虫嗪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噻虫嗪在食品中少量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

铅(以Pb计)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上述生姜中铅(以Pb计)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规定,若长期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会对机体的血液、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影响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上述姜中铅超标主要原因可能是其在生长中被含铅的水、土壤等污染。

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遇水产生的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上述八角中二氧化硫检出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要求原因可能是生产经营企业为改善八角产品色泽或延长储存期超限量使用。

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含铝食品添加剂,在海蜇中起到蛋白质固化剂和脱水剂的作用,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按标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但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上述即食海蜇丝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铝的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海蜇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脱铝工艺没有做好导致。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防腐剂被广泛用于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辣椒粉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辣椒粉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原因,生产企业为延长食品保质期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长期食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20231228.xlsx

附件2:合格名单20231228.xlsx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