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药品安全
关于落实省药监局进一步完善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工作要求的通知
时间:2022-07-08 09:4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瓯江口分局: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省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工作的通知》,现将相关工作要求传达如下:

一、即日起,所在县(市、区)无本土疫情的,省局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警戒系统(以下简称监测警戒系统)信息上报调整为常态化监测方式。在所在县(市、区)出现本土疫情后,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应对购买四大类和感冒药品的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按照要求将实名登记信息通过监测警戒系统上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告给辖区街道疫情防控机构。同时,要督促用药者开展核酸检测,必要时可先开展一次抗原检测。

二、监测品种范围:常态化监测药品范围的表述改为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抗菌药改为抗生素,与第九版方案表述一致)等药品按原有目录执行;应急状态监测药品范围为退烧、止咳、抗病毒、抗生素四大类和感冒药品(四大类药品监测目录外的以药品说明书标识的“功能与主治”或“适应症”出现感冒字样为准)。

三、《关于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零售药店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的通知》(市局政务网通知栏2021-02-09 )关于零售药店“小门”的管理,建议设置物理拦阻措施和警示,防止顾客直接进入。当时是为了应对各级疫情防控督查提出的建议,并非强制措施,也不是防控部门统一规定。零售药店在能够作好店门防控、自身防疫工作,做到“测温、扫码、戴口罩”的前提下,是否在店门设置物理拦阻措施由企业自行决定。不设置物理拦阻措施的情况下,进店顾客不配合防控措施的,不得向其销售药品,并按当地防控部门要求做好情况记录上报工作,上述应对措施建议制定书面制度。

请各地立即将省局《进一步完善全省零售药店常态化疫情监测预警警戒工作的通知》和市局关于店门设置物理拦阻措施的意见传达到辖区药店。

 

                                     药品监督管理处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