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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2-04-15 15:2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瓯江口分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47号)精神和温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2022年度“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范围

符合《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浙信促会〔2016〕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条件,信用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无违法失信行为等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参与“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公布活动。

2019年度公布(含续展公布)的“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可自愿申报续展公布,未申报续展公布的,原称号期满后自行失效。

二、公布条件

(一)近3年(2019年-2021年,下同)企业信用综合监管公示良好,具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二)信用管理组织健全,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和良好的协作。

(三)信用管理效应良好,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账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四)近3年内无严重税收违法记录。

(五)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近3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诚实守信、文明经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代表性。

(七)在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商品流通、诚信纳税、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相关监管部门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特殊产品和服务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近3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四)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报告。分析本企业对信用管理内在需求,阐述开展创建实施的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管理实务操作、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等,结合创建的目标提出重点改进方案。

(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相关荣誉证明。

(六)参照《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附件3)所需提交的其他反映企业信用管理情况的材料。

四、公布流程

(一)培育申报。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工作中要通过实地走访、广泛宣传、专家指导、经验交流等方式,将信用管理理念植入企业,帮助企业强化管理,提高效益。温州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管辖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各行业协会可向企业所在管辖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可向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材料报送截止日期:2022年7月15日。

(二)审查考核。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申报的企业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答辩考核、评估、实地走访,并征询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审查考核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

(三)社会公示。温州市市场监管局综合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建议入选名单,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依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四)公布表彰。被认定为“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由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公布表彰。各县(市、区)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五)后续监督。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及测评,并将检查和测评结果作为延续认定的主要依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附件:1.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2.授权委托书

3.浙江省企业信用管理评估认定指标体系

 

 

                                 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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