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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22-0004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市监法〔2022〕3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SP68-2022-0002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2-03-29 09:41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处(室、局):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已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日


关于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适用“较低数额罚款”标准的暂行规定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第十三条第二款有关确定“较低数额罚款”的规定,为做好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中的“较低数额罚款”明确如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五千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上述规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