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度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9 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5 号),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组织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须在浙江省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或获准合法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企业自主选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等单一或多类型知识产权申报省示范企业,同时应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二)推荐要求
1.存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推荐申报省示范企业。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利或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并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条件,可优先推荐申报省示范企业。
二、推荐程序和报送要求
(一)企业申报。企业可以使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知识产权”在线,网址https://zscqyjs.zjamr.zj.gov.cn/。每个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包括: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表(盖章Word文档,格式见附件2)、证明材料等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要求顺序排列。
(二)属地局审核。各县(市、区)局根据通知要求基本条件和推荐要求,对申报主体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属地局审核意见,正式行文报送市局。
(三)市局推荐。县(市、区)、设区市局逐级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市局拟推荐名单公示后按程序正式行文推荐。
(四)省局确定。省局对各地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初审、评议和专家评审,按程序拟定名单公示后发文公布2022年度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名单。
(五)报送时间。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4月15日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企业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以各县(市、区)通知为准。
三、其他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沟通、指导和服务,切实做好本辖区示范企业培育和推荐工作,把好申报主体资格关、材料关、程序关和质量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完整,并按时上报。
(二)企业具体申报情况请直接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方式详见附件4。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