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81/2022-0050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工作,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绩效目标等事项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1〕17号)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服务业发展(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资金使用参考标准的通知》(浙市监知运〔2022〕12 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工作的实际,现组织开展温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第三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对象
(一)在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分支机构,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除外)。
(二)申报单位近三年经营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申报单位在近三年中,没有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无非正常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代理)或已整改到位。
二、项目内容及要求
(一)支持高校院所输出专利。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建立技术转移机构,推动专利转让或者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产生经济效益,年度累计达 30 家(含)以上或者当年签订合同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到 100 万元(含)以上,最高按合同成交金额的 5%给予奖励,给予每家每年最高 50 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专利转化或者被许可企业清单;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到账金额清单;付款凭证;企业引进专利项目的相关成果总结;财务经济效益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专利。服务机构帮助省内中小微企业,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首次引进无专利权法律争议、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的发明专利,促成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高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在实际支付金额 5%以内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服务机构与省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的开展专利推荐和交易服务相关协议或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复印件;付款凭证;企业引进专利项目的相关成果总结及证明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
(三)支持实施专利开放许可。支持服务机构搭建公开平台,通过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自 2021 年起累计促成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省内中小微企业的,达成并备案 50 个以上合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省内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通过或者参照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给省内中小微企业的,根据备案许可合同中所涉专利,在许可期内每年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年费的 50%予以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平台网址及截图;平台已发布开放许可信息清单(加盖公章);平台精准匹配、信息推送等服务证明材料;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其他证明材料等 2、申报表;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开放许可专利清单;经备案的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专利缴纳年费的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
(四)支持搭建专利供需对接平台。鼓励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专利供需发布对接平台,平台自 2021 年起累计发布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等的专利出让、许可、作价入股信息 200 条以上,撮合省内中小微企业完成上述来源的专利交易达到 50 件以上且交易到账金额达 200 万以上的,给予交易到账金额 10%以内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100 万。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平台网址及网站截图;发布信息清单;专利交易及金额清单;专利交易合同;付款凭证;其他证明材料等 |
(五)支持开展专利转化竞价(拍卖)活动。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细分产业领域,通过发布会、网上展示、成果推介、路演等方式开展省内外高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和国有企业等的专利竞价(拍卖)活动。上述专利来源的单场竞价(拍卖)活动成交金额(以到账为准)达到 100 万以上的,给予不超过到账金额的 5%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 100 万元。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竞价(拍卖)活动材料;竞价(拍卖)活动成交合同;付款凭证;其他证明材料等 |
(六)支持提供专利数据服务。建设专利数据服务平台,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专利技术功效、专利对应产品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加工标引分析,涵盖不少于 10000 件专利(其中发明不少于 5000 件),并发展 10000 家以上省内中小微企业成为会员,为其提供永久免费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的,可按照开发建设成本核算给予 30%以内的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平台网址及截图;涵盖专利清单;中小微企业会员清单;查询和精准推送服务相关印证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
(七)支持开展专利托管服务。鼓励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包括提供专利产品备案登记代办服务),每年服务省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微企业 50 家以上,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给予 500 元/家资金支持。同一主体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专利托管合同;服务企业清单;企业满意度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等 |
(八)支持推动专利资本化运营。鼓励金融服务机构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专利为纽带建立省内中小微企业与高校院所(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国有企业的深度合作机制,围绕创新发展需求和技术瓶颈,根据商业化前景确定知识产权布局方式,开展股权投资,促进专利资本化。按照单支基金成立首年管理费用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设立文件;基金管理费缴费相关材料;其他证明材料等 |
(九)支持推出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发并推广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许可(交易)实施险等专利保险产品。根据专利保险产品当年度保费总额予以最高不超过 50%的资金支持,每年同一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个设区市合计最高支持 100 万。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专利保险保单(复印件、加盖公章);专利保险产品补助项目清单;经银保监部门审批备案的专利保险条款(复印件、加盖公章);专项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
(十)支持建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服务机构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针对省内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待质物处置清算后,按本金未收回部分的最高 10%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补偿。单支基金每年最高支持 100 万。
申报材料 | 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专利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文件;专利质押放款合同;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清单;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损失相关证明材料;专项审计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
(十一)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专利转化。经省级备案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以其名下专利组建专利池,入池专利数达到 20 件以上,自 2021 年起累计与不少于 20 家的省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且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均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按照每家中小微企业 5000 元的标准给予联盟一次性补助,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申报材料 | 申报表;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提供以联盟为专利权人的专利组建的专利池清单;提供专利池与 20 家以上的省内中小微企业达成许可合同并备案(复印件、加盖公章);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主营业务与联盟所在产业相关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销售产品清单等);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其他证明材料等。 |
(十二)支持专利质押融资衍生服务。服务机构为企业专利质押融资提供担保、专利权评价、专利资产评估等服务,且获得所有被服务企业肯定评价的,每年度按其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30%给予支持,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申报材料 | 申报表;金融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复印件;项目运行情况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服务对象对服务质量的评价证明;其他证明材料等。 |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置办公设备、场地租金、政府性楼堂馆所(包括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和装修、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资金支持有效期为浙江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行动期( 2021—2023年)。根据《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分配因素实施细则》(浙市监知〔2020〕15号)获得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给予资金支持。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申报方式为电子申报,同时提交纸质材料。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可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平台(网址为:https://zscqyjs.zjamr.zj.gov.cn/)“一站式管理”模块中的“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专区申报,提交申请书、项目运行情况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一式5份送至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发展处。
对于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和利益相关方,如编造虚假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窜通造假手段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申报时间截止:2022年11月15日
联系人:陈方熙 88122107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