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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21-0047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09-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俄罗斯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代表处)
时间:2021-09-23 14:5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市监企吊处字〔20214-3

当事人:俄罗斯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代表处,主体类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温州市雁荡西路350号开发区大厦6楼612室,首席代表:Strelenko Dmitry,成立日期:2005030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7193096X9。

2020年11月2日开始,本局执法人员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通过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警示系统查询,发现俄罗斯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代表处未按时申报2019年度年报。本机关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分别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截至2021年2月13日责令整改通知书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向我局提交2019年度报告,也未向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规定,2021年6月23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俄罗斯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代表处经本局依法登记成立,成立时间为20050307日。2020年11月19制作《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提交年度报告通知书》(温市监驻责字〔2020〕第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2019年度报告。向当事人登记的驻在场所直接送达过程中,在其登记的驻在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按登记的电话无法联系。其后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4日分别以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至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向我局提交2019年度报告,也未向原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档案,证明当事人成立日期、登记的驻在场所为本局辖区及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事实。

2.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在其登记的驻在场所开展活动,按照登记的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的事实。

3.《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提交年度报告通知书》(温市监驻责字〔2020〕第3号)邮寄送达退回凭证,证明本局在立案前已进行邮寄送达的事实。

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提交年度报告通知书》截图,证明本局在立案前已进行公告送达的事实。

5.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导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19年度年报情况》(2021年8月12日),证明当事人至调查终结仍未报送2019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

因以其它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局于20210824日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zmsa.wenzhou.gov.cn/)发布《温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俄罗斯东方贸易有限公司温州代表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且在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纠正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列“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的违法情形。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登记证。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或异地交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