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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第十期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1-08-25 15:2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温州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共27个大类共831批次,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检测,结果合格产品809批次,合格率为97.35%。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温州市龙湾永中毛毛超市销售的越手势牌蓝莓味果干,亮蓝检出值(g/kg):0.038,标准规定为:≤0.025;苋菜红检出值(g/kg):0.08,标准规定为:≤0.05;胭脂红检出值(g/kg):0.08,标准规定为:≤0.05

  2、乐清市城南即手可得食品商行销售的全凌记黑橄榄,胭脂红检出值(g/kg):0.3,标准规定为:≤0.05。

  3、温州市香都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销售U100牌椰枣(蜜饯),霉菌检出值(CFU/g):190,标准规定为:≤50

  4、徐石金销售的泥鳅(活体),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36,标准规定为:≤100。

  5、文成县吴爱莲禽蛋经营部销售的红壳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μg/kg):0.47,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6、平阳县水头镇邵朝明食品店销售的鲜鸭蛋,氟苯尼考检出值(μg/kg):112,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7、温州市鹿城区大南昌芬鲜肉店销售的猪肝,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660,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8、永嘉县桥头镇桥一农贸市场吴大财销售的白壳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μg/kg):95.7,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甲砜霉素检出值(μg/kg):2.70,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9、温州阿外楼度假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罗氏沼虾,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260,标准规定为:≤100。

  10、温州瑶溪王朝大酒店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203,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1、瑞安市蜀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自消毒餐具(杯子),大肠菌群检出值(/50cm²):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2、瑞安市蜀云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加工的自消毒餐具(筷子),大肠菌群检出值(/50cm²):检出,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1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周连飞水产店销售的小黄鱼,恩诺沙星检出值(μg/kg):1224,标准规定为:≤100。

  14、温州市洞头区北岙农贸市场王爱云销售的老姜,铅检出值(mg/kg):0.17,标准规定为:≤0.1。

  15、温州市楠源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哈米尔食品分公司生产的正甘泉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CFU/250mL):5、0、2、0、0,标准规定为:n=5,c=0,m=0。

  16、温州江夏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热狗面包,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40000、110000、96000、92000、110000,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

  17、浙江百涧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余氯检出值(mg/L):0.20,标准规定为:≤0.05。

  18、温州市瓯煌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酱油肉,过氧化值检出值(g/100g):0.63,标准规定为:≤0.5。

  19、温州市龙湾永中阿蓝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检出值(mg/kg):0.0243,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0、温州市龙湾永中阿蓝蔬菜摊销售的绿豆芽,6-苄基腺嘌呤检出值(mg/kg):0.0137,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泰河农贸市场李朝秀蔬菜摊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检出值(mg/kg):0.129,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

  22、苍南县灵溪镇八得香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香酥肉,菌落总数检出值(CFU/g):180000、2400000、710000、2600000、1200000,标准规定为:n=5,c=2,m=10000,M=100000。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亮蓝、苋菜红、胭脂红:均为合成着色剂合成着色剂在现代食品业中应用广泛,需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限量范围使用。合成着色剂项目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厂家未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合成着色剂没有营养价值,长期过量食用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霉菌:属于卫生指示菌,反映食品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霉菌能使食品表面失去色、香、味,甚至造成食物腐败变质。霉菌超过标准值说明企业可能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销售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化学合成广谱抑菌剂,有杀菌作用长期食用恩诺沙星超标的动物源性食品,可能引起轻度胃肠道刺激或不适、头痛、头晕、睡眠不良等症状,大剂量摄入还可能引起肝损害和细菌抗药性。

  氟苯尼考和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规定,氟苯尼考和甲砜霉素在产蛋家禽中禁用(禽蛋中不得检出)。正常情况下消费者不必对鸡蛋中检出氟苯尼考和甲砜霉素过分担心,但长期食用氟苯尼考和甲砜霉素考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大肠菌群:大肠菌群是评价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在餐饮具消毒、包装、运输和贮存过程等各个环节,操作不当均有可能导致大肠菌群超标。使用大肠菌群超标的餐饮具,有可能导致人体肠胃不适,危害人体健康。

铅:铅是一种重金属元素,主要是环境污染带入原料。人体若长期大量摄入铅含量超标的食品,铅会蓄积在体内,影响神经系统、智力发育等。本次抽检中发现的姜铅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土壤环境受到重金属铅污染所致。

  铜绿假单胞菌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一个样品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源水水体受污染;也可能是管道设备,灌装系统,从业人员手部消毒等生产过程环节卫生控制不严格,杀菌不彻底;还可能与包装材料如桶和瓶盖未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有关。饮用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水,很可能导致抵抗力较差的老弱病幼孕人群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严重则会导致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疾病。

  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用来反映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2726-2016)》中规定,熟肉制品菌落总数,一个样品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 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 CFU/g。熟肉制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所使用原辅料受微生物污染;也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还可能与产品包装消毒不到位、密封不严和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有关。菌落总数超标的食品,营养成分遭到破坏,会引起急性中毒、呕吐和腹泻等症状,严重时则可使人患上肠道疾病,危害人体健康。

  余氯:余氯(游离氯)是指水经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残留在水中的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余氯(游离氯)不得超过0.05 mg/L。包装饮用水中余氯(游离氯)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受污染,生产企业使用大量氯来消毒所致,也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余氯(游离氯)的含量。包装饮用水中余氯(游离氯)超标,会对呼吸系统有伤害,余氯与水中有机物反应,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过氧化值:过氧化值表示油脂和脂肪酸等被氧化程度的一种指标,衡量食品中油脂酸败程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食品的质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30-2015)》中规定,腊肉中过氧化值限量应低于0.5 g/100g。酱油肉中过氧化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油脂酸败;也可能是产品生产原料储存不当或未采取有效抗氧化措施,脂肪氧化,使得最终产品过氧化值超标。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不仅导致食品风味劣变,而且会引起人体肠胃不适。大量油脂变质产生的氧化自由基,也会增加患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的风险。

  6-苄基腺嘌呤6-苄基腺嘌呤是一种生长调节剂,可以促进细胞分裂,加快豆芽生长。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规定, 6-苄基腺嘌呤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目前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但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豆芽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上述物质。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所致。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附件1:不合格名单.xls

合格名单.xls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