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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家用燃气灶具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时间:2021-06-29 16:53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一、商品品种:家用燃气灶具

二、抽样规则

2.1、抽样方法

抽样人员在事先不通知经销单位的情况下,在经销单位存放合格商品的场所(销售柜台、卖场、商场等),从同一地点、同一类别、同一规格的样本中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必须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一经抽取,应立即封样,且不允许调换。

检样不购买,合格样品退回经销单位。

2.2、抽样数量

随机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样品1台作为检样。

2.3、其他

所抽样品均应贴上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抽样单位和经销单位三方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样品均应由检验机构带回检测。

三、检验依据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CEL 030-2016家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GZ386102家用燃气灶具188-2020 浙江省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评价规则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四、检验项目

表1  家用燃气灶具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能效标识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

A

/

原样


2

标志

名称和型号

GB 16410-2007    8.1

A

/

原样


使用燃气类别代号或适用地区

GB 16410-2007    8.1


额定燃气供气压力

GB 16410-2007    8.1

额定热负荷

GB 16410-2007    8.1

制造厂名称

GB 16410-2007    8.1

额定电压(使用交流电源的灶)

GB 16410-2007    8.1

额定输入功率(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GB 16410-2007    8.1

额定频率(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GB 16410-2007    8.1

Ⅱ类结构的符号(仅在Ⅱ类灶具上标出)

GB 16410-2007    8.1

除铭牌标志以外的标志

GB 16410-2007    8.1

制造年、月或代号

GB 16410-2007    8.1

B

原样


3

安装使用说明书

安全注意事项

GB 16410-2007

8.2

A

/

原样


电源线损坏

安装嵌入式灶橱柜的开孔尺寸

外形尺寸及安装说明

B

点火、熄火操作和调节方法

清扫维修注意事项

厂址及联系事项

安装要求的开孔尺寸和固定方法(嵌入式灶具)

告用户环境影响书

铭牌上的全部信息

避免接触发热单元

4

包装

包装箱外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或适用地区

GB    16410-2007 8.2

A

/

原样


包装箱上的标记,包装箱内产品附件清单、合格证、保修单、安装使用说明书

GB    16410-2007 8.2

B

5

外观

GB 16410-2007    5.5

B

原样


6

结构

燃烧器应有两道独立的阀门

GB 16410-2007 5.3. 1.4

A

/

原样


电点火装置故障、熄火保护装置动作后

GB 16410-2007 5.3. 1.5

硬管和软管接头连接接头

GB 16410-2007 5.3.1. 10    d)

软管和软管接头的连接的安全紧固措施

GB 16410-2007 5.3.1. 10    f)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07 5.3.1. 12

石棉不应用于灶具的结构中

GB 16410-2007 5.3.1. 14

使用交流电源灶具结构的特殊要求

GB 16410-2007 5.3.6

一般结构、灶结构、零部件结构其他项目

GB 16410-2007

5.3.1. 1、5.3.1. 2、5.3.1.3、5.3.1. 7、5.3.2. 3

B

7

气密性

GB 16410-2007 5.2.1

A

/

原样


8

热负荷

每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

GB 16410-2007 5.2.2

A

/

原样


总实测折算热负荷与单个燃烧器实测折算热负荷总和之比

B

主火实测折算热负荷

A

/

9

燃烧工况

火焰传递

GB 16410-2007 5.2.3

B

原样


火焰均匀性

10

离焰

A

/

熄火

11

回火

A

/

12

燃烧噪声

B

熄火噪声

13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A

/

14

黑烟

B

接触黄焰

15

使用超大型锅时,燃烧稳定性

A

/

16

温升

操作时手必须接触的部位

GB 16410-2007 5.2.4

A

/

原样


干电池外壳

B

软管接头

阀门外壳

点火器外壳

燃气调压器外壳

灶具侧面、后面的木壁、灶具下面的木台表面

开关、控温器及限温器的环境空间或包围物

内部布线和外部布线,包括电源软线的橡胶或聚氯乙烯绝缘表面

用作附加绝缘的软线护套表面

电容器外表面

线圈

17

耐热

冲击

灶面钢化玻璃

GB 16410-2007 5.2.5

A

/

原样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

18

耐重力冲击

灶面钢化玻璃

GB 16410-2007 5.2.6

A

/

原样


其他非金属材料面板

19

熄火保护装置

开阀时间

GB 16410-2007 5.2.7

B

原样


闭阀时间

A

/

20

电点火装置

GB 16410-2007 5.2.8

B

原样


21

热效率

GB 30720-2014    4.2

A

/

原样


22

电气性能

防触电保护

GB 16410-2007

5.2.10

GB 4706.1-2005

8、10.1、13、15、16

A

/

原样


室温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在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接地电阻

耐潮湿

额定输入功率偏差

直流电源电压异常

23

燃烧器火孔部位材料

GB 16410-2007

5.4.10. 1

A

/

原样











五、判定原则

5.1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表中,每一个序号对应的所有内容为一个检验项目。

(2)每一个检验项目可根据技术要求分为多个子项目(详见检验项目表),每个检验项目中所有子项目要求的合集为该检验项目内容。

(3)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如下:

①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该检验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合格类别为“A类”;

②无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该检验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合格类别为“B类”;

③否则,判定该检验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热负荷项目判定。若产品在铭牌、包装、产品说明书同时标有多个额定热负荷,“热负荷”项目按偏差最大的考核。

5.2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二项或二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3)家用燃气灶产品存在电点火装置失效、熄火保护电磁阀无法打开、燃气通路漏气严重等使用功能失效。(此种情况,只测第1至第7项)

5.3 合格判定结论

依据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和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5.4不合格判定结论

依据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标准和委托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所检项目中**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六、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对判定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被抽检人应向温州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承检单位在收到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复检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复检。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如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需更换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应采用备样检验,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一、工作要求

1、抽样要求。承检单位应按此方案做好抽样检验、信息统计和反馈工作;合理分配样品分布,确保抽检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有密封和防拆封措施,以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包括附在样品上的使用说明及其他信息;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必须分别封样。

2、检验要求。承检单位要严格按照抽查规范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对于检验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商品,承检单位要迅速将相关信息报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处理,防止危害扩大。

3、报告送达要求。检测结果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不合格样品的检测报告由承检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按所抽样品的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不合格报告给生产企业品质部(如按外包装明示生产企业的地址寄,因生产企业地址变更或拒收视为已送达)。

4、信息管理要求。抽查信息由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在抽检前以及检验过程中不得泄露任何有关检测及样品检测信息;未经批准和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检验信息。

5、样品处理要求:本次家用燃气灶具所有检验项目都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检验,所检样品按照规定退样。承检机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