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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81/2021-00380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21-05-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21-05-07 15:5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温市监听告字〔202142

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变更登记案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公司登记注册,其中法定代表人林擎宇签名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律司鉴所【2020】文鉴字第153号)鉴定意见为:登记材料中“林擎宇”签名不是林擎宇(身份证号码33**************5X )本人所签,申请材料中“林擎宇”的身份证复印件均非其本人提供,“林擎宇”本人明确表示非其真实意思;其中股东签名翁福光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所出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温律司鉴所【2021】文鉴字第49号)鉴定意见为:登记材料中“翁福光”签名不是翁福光(身份证号码33**************19)本人所签。执法人员通过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门户网站向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示,公示期届满未有异议。执法人员向公安、税务、人力资源、社保等部门征求意见,超时未反馈或反馈无不宜撤销情况意见。综上,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6月21日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法设立登记,提交了虚假材料。综上,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司设立行政许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决定撤销本局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核准温州福琦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享受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力。

 

联系人:林德福、吴加聪    联系电话: 86838315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