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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温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眼镜架产品
时间:2021-04-30 15:29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副,其中4副作为检验样品,4副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执行标准为 GB/T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均应按下表检测:

检验样品分为两组。第一组样品为三副,编号为分别1、2、3,第二组为一副,编号4。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条款

不合格类别

样品编号

是否主要项目

复验用样品

备注

1

尺寸

5.5

A

2

原样

/

2

高温尺寸稳定性

5.6

A

1

备样

/

3

抗拉性能

5.7.1

A

3

备样

/

4

鼻梁变形

5.7.2

A

1

备样

/

5

镜片夹持力

5.7.3

A

1

备样

/

6

耐疲劳

5.7.4

A

2

备样

/

7

镀层结合力

5.8.1

A

3

备样

/

8

抗汗腐蚀

5.8.2

A

1

备样

/

9

阻燃性

5.9

A

3

备样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原则

3.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2、质量判定原则

(1)项目判定

     三副样品为一组,若第一组样品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若第一组样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若第一组样品中有一项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应使用第二组的一副样品对不符合项目和随后的项目进行试验,若这副样品通过试验,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若这副样品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检验结论

所检项目中有一项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