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8副,其中4副作为检验样品,4副作为备用样品。
二、检验依据
执行标准为 GB/T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均应按下表检测:
检验样品分为两组。第一组样品为三副,编号为分别1、2、3,第二组为一副,编号4。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类别 | 样品编号 | 是否主要项目 | 复验用样品 | 备注 |
1 | 尺寸 | 5.5 | A | 2 | 是 | 原样 | / |
2 | 高温尺寸稳定性 | 5.6 | A | 1 | 是 | 备样 | / |
3 | 抗拉性能 | 5.7.1 | A | 3 | 是 | 备样 | / |
4 | 鼻梁变形 | 5.7.2 | A | 1 | 是 | 备样 | / |
5 | 镜片夹持力 | 5.7.3 | A | 1 | 是 | 备样 | / |
6 | 耐疲劳 | 5.7.4 | A | 2 | 是 | 备样 | / |
7 | 镀层结合力 | 5.8.1 | A | 3 | 是 | 备样 | / |
8 | 抗汗腐蚀 | 5.8.2 | A | 1 | 是 | 备样 | / |
9 | 阻燃性 | 5.9 | A | 3 | 是 | 备样 |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原则
3.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含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技术要求低于国家、行业、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应在检验报告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3.2、质量判定原则
(1)项目判定
三副样品为一组,若第一组样品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若第一组样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若第一组样品中有一项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应使用第二组的一副样品对不符合项目和随后的项目进行试验,若这副样品通过试验,则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若这副样品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则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检验结论
所检项目中有一项A类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