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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温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混凝土多孔(空心)
时间:2021-04-29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

一、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抽取同一规格型号样品100块,其中50块为检验样,另50块为备样(当高度与宽度之比(H/B)小于0.6,抽取同一规格型号样品140块,其中70块为检验样,另70块为备样);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项目为现场检测项目,检验原始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确认。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抽取同一规格型号样品100块,其中50块为检验样,另50块为备样(当高度与宽度之比(H/B)小于0.6,抽取同一规格型号样品140块,其中70块为检验样,另70块为备样);尺寸偏差及外观质量项目为现场检测项目,检验原始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确认。

 

二、检验依据

(1)GB/T 25779-2010《承重混凝土多孔砖》标准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样本数量(块)

复验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质量

GB/T   25779-2010 6.1

A

50

现场检验

不予复验

尺寸偏差

GB/T   25779-2010 6.2

2

孔洞率

GB/T   25779-2010 6.3

A

3

备样


3

最小外壁和最小肋厚

GB/T   25779-2010 6.4

A

3

备样


4

强度等级

GB/T   25779-2010 6.5

A

5

备样


5

最大吸水率

GB/T   25779-2010 6.6

A

3

备样


6

线性干燥收缩率和相对含水率

GB/T   25779-2010 6.7

A

3

备样


7

抗冻性

GB/T   25779-2010 6.8

A

10

备样


8

软化系数

GB/T   25779-2010 6.10

A

10

备样


9

放射性

GB/T   25779-2010 6.11

A

3

备样


注:1)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及孔洞率、最小外壁和最小肋厚试验后样品可做其他项目检验用。

2)(H/B)<0.6,强度等级检验样本数量为10块、抗冻性为20块、软化系数为20块。

 

(2)GB/T 24492-200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标准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条款

不合格类别

主要

项目

样本数量(块)

复验用

样品

备注

1

外观质量

GB/T   24492-2009 6.1

A

50

现场检验

不予复验

尺寸偏差    

GB/T   24492-2009 6.2

2

密度等级

GB/T   24492-2009 6.3

A

5

备样


3

强度等级

GB/T   24492-2009 6.4

A

5

备样


4

线性干燥收缩率和相对含水率

GB/T   24492-2009 6.5

A

3

备样


5

抗冻性

GB/T   24492-2009 6.6

A

10

备样


6

软化系数

GB/T   24492-2009 6.8

A

10

备样


7

放射性

GB/T   24492-2009 6.9

A

3

备样


注:1)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检验合格的样品及密度等级试验后样品可做其他项目检验用。

2)(H/B)<0.6,强度等级检验样本为10块、抗冻性为20块、软化系数为20块。

 

三、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5779-2010 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GB/T 24492-200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3.2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

(1)监督检查产品涉及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③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要求(含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时,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2)监督检查产品仅有法律法规要求和强制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

①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②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不合格品数≤7时,判定该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当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不合格品数>7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当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执行标准中该项目要求的,判该项目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该项目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