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网络直播营销选品审查提示
时间:2021-01-26 08:51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议网络营销直播者在做网络直播营销推广商品的选品审查时,特别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高度注意审查把关,杜绝推广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如假冒伪劣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商品、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失效变质商品、枪支弹药、管制物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未取得认证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医疗机构制剂、烟草专卖品,等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商品,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格外注意审查,通常各网络平台也会提供相应的禁止推广的商品名单,需要注意查对。

2、要审查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资格。对于商品供货者提供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网络图片,应当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政府系统平台进行查证核对,或者联系营业执照发照机关进行查证核对,注意审查商品供货者有无所供商品的相应经营范围。对于《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豁免市场主体登记的主体,也应当依法审查核对其主体身份资格。

3、对于涉及实施行政许可管理制度的商品,既要审查商品供货者的许可商品经营主体许可情况,又要审查其所供商品的注册、核准、备案等许可情况。同理,对于商品供货者所提交的许可证、注册证、备案信息等证明资料,应该通过对应的行政许可机关的官网查证核对,或者联系行政许可机关进行查证核对。

4、应当检查核对拟推广商品的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或者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产品合格证除包括产品的型号、名称、规格、生产单位及地址等内容外,还应有下列内容:(1)执行产品标准号;(2)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成批交付的产品还应有批量、批号及抽样受检件的件号等;(3)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盖章(可用检验员代号表示)。对于实行标签、说明书注册、备案管理制度的商品,应该查对所提供的标签、说明书与其核准注册、备案情况的一致性。对于大批量的商品以及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建议向商品供货者索取检测检验报告,并通过检测检验报告上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检测机构进行核对,必要时自己抽样送检。

5、对于产品标识或者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注有各类认证标志的商品,要审查核对其对应认证证书,确认该产品是否确实符合认证要求。对于未标注认证标志的商品,从审慎角度出发,建议查证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

6、对于产品标识、包装物上标注注册商标、专利信息的,应当向商品供货者索取查证商标、专利注册证书及授权证明。必要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或者委托商标、专利代理机构查询,同时注意审查注册商标标记、专利标识标注是否规范。

7、审查拟直播推广商品的包装物上是否存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是否存在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

8、从审慎角度考虑,建议根据商品上标注的产品标准,对照审查产品标识或者商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验报告,避免出现矛盾、不实情形。

9、要注意审查商品包装物上的广告词,避免广告词违法违禁或者与产品标识、标签、说明书记载信息相矛盾。

 

2021年1月25日